目前分類:停車收費管理員專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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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奕岑     攝影:王經綸 林意傑    台北     報導

台北市建國北路下午發生女收費員遭撞死的意外,肇事的黃姓男子說,他原本是坐在副駕駛座,看到收費員來開單,好心幫朋友移車,但因為不熟悉車輛,誤把油門當煞車,才撞上收費員,但由於撞擊過於猛烈,女收費員被夾在兩輛車中間,送醫後宣告不治。


車禍現場,地上血一大灘,被撞的銀色休旅車,左後方車燈玻璃碎,而肇事的黑色轎車車頭全凹陷,肇事的黃姓男子第一時間被警方留在現場,進行酒測。員警:「含,吹氣,來來來。」


肇事黃姓男子:「完全是不小心的,真的,她來開單,我出自好意,要把朋友車子移開,可能不了解他車的狀況,就把她撞上去了。」


巨大的撞擊聲,讓在附近辦事情的車主連忙趕回來,發現出事,焦急萬分。車主:「可能不熟悉(車子),可能不小心把煞車當成油門,那剛好太太就在前面。」


好端端的停車在路旁,怎麼會出車禍?原來當時坐在副駕駛座的黃姓男子看到收費員要來開單,想把車移走,省一點停車費,結果卻意外撞上前方的女收費員,女收費員被夾在兩輛車中間,當場血流如注,送醫前沒有呼吸心跳。


49歲的李姓收費員,服務已經15年,家中有2個孩子,都靠她維持生計,每天固定從早上7點開始工作,原本再2小時就可以下班休息,但卻遭此橫禍,案發現場,只見她平日慣用的腳踏車,孤零零的被擱置路邊,失去了主人,再也無法走那條回家的路。







省20元停車費 BMW「暴衝」夾死收費員














被害人李青芳腳踏車也被撞得車體扭曲。(記者吳岳修攝)
肇事BMW洪姓車主(中)與肇事駕駛黃雲飛(左)案發後向警方解釋肇事狀況。(記者吳岳修攝)
台北市建國北路發生停管處收費員遭轎車撞死事故,地上留有大灘血跡,警方正針對前後兩輛肇事車輛採證。(記者吳岳修攝)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只為了省區區20元停車費,竟不小心將正要開單的路邊女收費員活活撞死!


坐車內看見收費員


昨天下午,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收費員李青芳正要對一輛BMW開出收費單,坐在車內副駕駛座的男子黃雲飛(見上圖左,記者吳岳修攝)想幫車主省20元停車費,於是移座要開走車,不料踩油門過猛,竟暴衝猛撞站立車前的李女,且將她一直推擠到前車的車尾,李女被夾在兩車之間,當場吐血,送醫不治。


想移車幫友人省錢


警方調查,擔任保險業務員的44歲男子黃雲飛,昨天下午搭洪姓友人的黑色舊型BMW7系列轎車,赴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洪某將車停在停車格後離開去處理事情,黃某則坐在副駕駛座等候。


警方指出,下午1時25分,49歲的收費員李青芳頂著大太陽,騎腳踏車沿路開收費單,李女站在BMW轎車右前方,抄記車號準備開單,黃某見狀,認為只要開走,就可幫朋友省下半小時20元的停車費,於是鑽到駕駛座打算移車,卻因對車輛操控性能不熟,致誤踩油門過猛,加上方向盤往左打的角度不足,致右車頭猛烈撞上李女,將她連人帶腳踏車,頂著向前暴衝,撞上前方停車格內的銀色休旅車才停止。


油門踩太猛要人命


警方表示,李女硬生生遭兩車夾擊,當場傷重吐血,雖緊急送馬偕醫院急救,一小時後仍因嚴重內出血而宣告不治,洪姓車主聽聞異聲趕回停車處查看,當場傻眼,肇事的黃某也嚇得六神無主,被警方帶回偵訊。


黃某向警方供稱,他領有大貨車駕照,平日常開福特自小客車上路,昨天是臨時決定幫友人移車,但因對BMW轎車的性能不熟,誤踩油門過猛而撞上李女,當時他嚇慌了,不斷拉手煞車,還緊急換檔倒車,擦撞後方的小客車,他懊悔自己操作失當,也對李女及家屬很抱歉,「該負的責任一定會負,絕不會逃避」;檢察官複訊後,諭令肇事的黃雲飛10萬元交保。


李女的同事聞訊,事後趕往現場查看,得知李女不治都很難過,張姓同事說,李女在停管處工作15年,平日工作認真,個性低調好相處,育有2子,其中一子還擁有醫學院高學歷,正在當實習醫生,沒想到還沒開始享福就發生不幸,令人感嘆。







撞死收費員 肇事者嗑頭致歉 【2011/6/24 22:30】 


〔中央社〕黃姓男子昨天下午為了省區區新台幣20元的停車費,駕駛友人BMW轎車移車時不慎撞死李姓女收費員。黃姓男子今天下午到女收費員靈前上香,並一連磕了20多個響頭致歉。

肇事的黃姓男子在友人陪同下,今天前往設在國軍松山醫院的靈堂,上香外還磕了20多個響頭,頻頻向家屬道歉,並表示願負起責任,但頓失親人,包括李女的兩個兒子難耐悲傷情緒,大聲斥責。

李女的82歲老父與弟弟今天透過民主進步黨籍台北市議員張茂楠,協調撫卹金發放事宜。張茂楠表示,停車管理員為高風險工作,市府卻未主動替他們加保意外保險,盼能藉由這個慘痛教訓,重視停管收費員工作安全。

這起事故發生後,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專簽依因公殉職辦理撫卹,合計給予李女家人新台幣224萬元補償金。由於李女和同在停管處工作的先生已於3年前離婚,針對撫卹金發放事宜,將待家屬協調後才會撥款。

44歲的黃姓男子昨天下午1時多搭乘洪姓友人所駕駛的BMW轎車,前往台北市建國南路2段處理事情,洪男將車停放在停車格後前往附近辦公大樓,留黃姓男子待在車上等候。事故發生時,李姓女收費員騎乘腳踏車到洪男停車處,打算開單收費,黃男想要替友人省下20元停車費,準備移車離開時,因不熟悉車況,誤把油門當作煞車踩,車輛直衝李女,經送醫不治。






【民視即時新聞】台北市23日下午發生49歲李姓收費員遭轎車撞死的意外,24日肇事者黃先生在議員及朋友的陪同下,前往靈堂上香致意,並向死者磕頭認錯,但死者高齡82­歲的老父親,想起肇事者為了省下20元停車費,將她寶貝女兒活活撞死,老淚縱橫,根本無法原諒肇事者。 面對死者親人的指責,肇事者在靈堂前還是不斷的磕頭認錯,雙手合十,請求原諒,而死者的兩個兒子也在父親的陪同下趕來上香,但一見到肇事者忍不住悲傷,放聲痛哭並痛毆肇事­駕駛,因為再多的道歉補償,也換不回他們親愛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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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停車位」與「專用停車位」不同


    屬於建築法系建築技術規則所留設的停車位稱為「無障礙停車位」,通常是垂直車道停放,所以要留設1.5公尺淨寬的下車區




屬於社會法系交通法系的稱為「專用停車位」,因為通常都是在路旁平行停車,沒有劃下車區的必要。在台北市目前是劃兩道框線,因為下雨天僅一道色框線是看不清楚的。而貨車裝卸專用區的框線也是如此劃設的。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so3qZkWTExbaL_GEr7EePezdqA--/article?mid=5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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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有民眾爆料台北市停車收費開單費率標準不一,平日竟收假日每小時50元的費用,北市停管處解釋,由於開單員的掌上型數位開單機設定疏失,承諾將全面清查、協助民 ­眾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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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停車收費員職業工會


歡迎加入『台北市停車收費員職業工會』!!
tpeorg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25:04


 


凡從事大樓、飯店、餐廳、泊車、路邊臨停、停車收費員本業及停車周邊環境,清潔維護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勞工,而無固定雇主者,歡迎加入本會!!


 


服務項目:


◎ 辦理勞保加保,給付業務服務


(生育 老年 疾病 死亡 殘廢)勞保給付


◎ 辦理健保個人及眷屬加保業務服務


(健保 健保卡 眷屬加保 醫療 健保給付)


◎ 各項勞工權益.福利業務服務


(勞貸 獎學金 五一紀念品 國內外自強活動)


會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4號12樓之1


E-mail:tpeorg@gmail.com 電話:02-2521-6252 傳真:02-2563-4392


會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412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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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單便利?超商賺太大 嚇退停管處
 
【聯合報╱記者陳志豪/台北報導】 2011.03.07 03:37 am
 
 
台北市停管處去年整年開出3千多萬張停車單,四大超商代收的就有2200萬張左右,停管處支付給超商的代收費就約1億元,為了方便讓遺失單據的民眾補單,停管處計畫與便利超商合作,提供即時補單服務,不過超商要求每張補單需加收3.5元手續費,停管處考量成本太高,只好作罷。


北市停管處長張哲揚指出,據統計約75%的民眾都在超商繳交停車費,不過每繳一張停車單,超商要收取3.5元代收費,如果是補單再加收3.5元,等於是超商要收7元,以目前最低一張半小時15元的停車費,超商就賺走幾乎一半的停車費,並不合理。


不少民眾反映,停車單遺失,只能在路外公有停車場或停管處辦理補單,十分不方便,若是忘了補單,就得等候催繳通知單,須多繳交50元;有鑑於此,停管處除了不斷增加代收機構據點,也洽談與超商合作,解決不便的補單問題。


張哲揚說,一般罰單超商代收,民眾要自付15元代收費,但罰單金額可能是數百元到數千元不等,民眾基於方便願意掏腰包;但停車費可能只有幾十元,不可能要民眾支付代收費,因此代收費都是由停管處支付。


張哲陽說,如果民眾擔心停車單遺失,建議可以去電信或金融機構設定代扣繳,像代扣水電費一樣,只要被開單,金融機構會主動從帳戶中扣款,相當方便,94年7月開辦至今,已經有25萬4000輛汽、機車設定代扣。


此外,除了路外停車場可以查詢補單外,民眾也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列印,直接列印單據繳費;或者民眾也可以上網登錄車號,在停車繳費期限前兩天,系統會發出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很多方式都可以避免逾時繳費及補單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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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停管處收費員高家蓁,撿到裝有六十六條金項鍊的布包,趕緊將失物送至新店警分局。
圖/新店警分局提供



廉潔女收費員 撿66條金鍊送還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王長鼎/新北市報導】 2011.02.19 02:49 am

新北市新店停管處收費員高家蓁,昨天傍晚值勤時,在新店路邊撿到裝有六十六條金項鍊的布包,價碼超過兩百萬元。她毫不心動,趕緊將失物送至新店警分局。
失主「金慶珠寶」老闆晚間急忙趕到分局報案,才知道金項鍊已經被送到警局,希望親自向高家蓁道謝。
今年五十一歲的高家蓁昨天下午五點多,在新店中正路執行停車收費職務時,發現路邊有一包被車輛輾過的黑色布包,好奇地撿起來感覺「沉甸甸」,打開布包,嚇了一跳,裡面都是黃澄澄的金項鍊。

她趕緊放下手邊工作,把金項鍊送交新店分局招領,她還說「嚇死了,從來沒看過這麼多金子」。


她認為失主掉了這麼多金項鍊,一定很緊張,趕快送交警局,還告知警方,她得趕回去工作,在警局停留約十分鐘便離開。


昨晚七時許,銀樓老闆神色緊張衝進分局向值班員警表示,他有「很重要的東西」在中正路的店前遺失了,警員問明是六十六條金項鍊後,拿出高家蓁送交招領的金飾包;「沒錯,沒錯」老闆說,價值超過兩百萬的金項鍊是他遺失的。


銀樓老闆表示,員工外出送貨時,不小心將布包遺落在店前路邊。


高家蓁是在距銀樓僅約十公尺的路邊拾獲,昨晚記者電話採訪高家蓁,獲知老闆要向她道謝後表示,「不用啦!」她說,只是做該做的事情。記者問高家蓁月薪多少,她說,約兩萬七千元到兩萬九千元。


她說,新聞常報導拾金不昧,連小學生撿到錢都會送到派出所,「我今晚會有個好眠」。


警方表示,「金慶銀樓」前年十二月,曾被四名搶匪搶走四十枚鑽戒,昨天能夠遇到高家蓁「拾金不昧」,銀樓老闆相當感激。


【2011/02/19 聯合報】@ http://udn.com/



 





【民視即時新聞】新北市新店停管處的收費員高家蓁,18日傍晚執勤時,在新店路邊撿到­裝有66條金項鍊的布包,黃澄澄金光閃閃的項鍊,價值超過200萬,但她毫不心動,趕­緊將金鍊送到警察局,讓掉金鍊的銀樓老闆相當感激,計畫包個大紅包謝謝她。













拾66金鍊 婦獲20萬紅包


 

2011-02-26 06:30:00 蘋果日報








 
 

 【李俊淇╱新北報導】果然好心有好報!新北市一名停車收費員上周五拾獲價值200萬元的66條金項鍊送警招領,失主昨包了20萬元大紅包答謝,讓女收費員直呼:「這個人情太大了!」烏來觀光協會理事長昨也致贈1萬元紅包及飯店住宿券,並表達將來要聘她的兒子到烏來的飯店工作。

堅持要物歸原主
拾「金」不昧的高家蓁(51歲)是單親媽媽,擔任停車收費員每月薪水不到3萬元,還辛苦扶養2個兒子,但她堅持「物歸原主是應該要做的事」,善行被披露後,各界對她多所表揚,失主「金慶珠寶銀樓」老闆楊清水昨特別致贈20萬元大紅包,當作孩子的助學金,她靦腆地說,當時並未想要任何回饋,「謝謝老闆的美意!」
楊清水指出,他一直想當面向高家蓁致謝,但都遭她婉拒,還好經過警方協助溝通,她終於願意接受答謝。楊清水說,現下的社會風氣中,高家蓁的精神難能可貴,他一定要鄭重答謝,也希望一點點心意能幫助她的孩子就學。

飯店邀其子打工
此外,烏來觀光協會理事長高淑敏昨也說,高家蓁選擇最好的價值觀做為生活態度,讓社會風氣更為清新,相信這麼好的母親,一定能培養出很好的孩子,加上高家蓁二兒子目前念大學觀光相關科系,希望未來能延攬他到烏來的飯店工作,對此,高家蓁露出微笑表示:「兒子知道一定很開心!」




新聞來源: ,




【民視即時新聞】新北市新店停管處收費員高家蓁,日前撿到66條價值200萬的金項鍊 ­,原封不動送交警局,失主銀樓老闆想當面感謝,卻遭到一再婉拒,這幾天因而失眠,經過 ­警方協調,終於說服高家蓁接受銀樓老闆送上的6位數紅包當謝禮。



新北市校園午餐弊案風暴未歇,市府昨天表揚20位「廉潔楷模」,包括拾獲價值200萬元金飾的停車場管理員高家蓁、44次拒絕紅包餽贈的救護員黃士育等人。


昨天獲表揚的20人包括經發局科長何國誠、農業局科長林愛琴、城鄉局科長林炳勳、八里區公所主秘徐天平、水利局技正邱志強與謝炎龍、主計處專員洪琳凱、衛生局股長謝宜芳、環保局股長陳永國、中和區公所課長吳志忠。金山警分局巡官楊慶祥、財政局科員林輝冠、教育局科員李宗翰、工務局技士劉旭堯、三重地政所課員林宜謙、消防局救護員黃士育、板橋區公所課員蔡瑋芳、蘆洲區公所課員沈建志、社會局約僱人員段博棋、交通局停車場管理員高家蓁。


朱立倫強調公務員清廉攸關大眾對政府的信心,市府最近正在「大掃除」,無論公務機關、醫院、學校,只要有不法都嚴辦到底。




全文網址: 退紅包44次 救護員獲廉潔楷模 | 大台北 | 地方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735219.shtml#ixzz1eV6vsu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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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停管處管理科
發稿日期:98年2月2日
聯絡人:劉佩瑾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485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澄清路邊停車賺大錢一事
有關本市議員質詢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路邊停車收費賺大錢,3年收取1億7千萬元的工本費暨逾期罰款2億6千萬元。該處路邊停車收費催繳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依上述條文規定停車費逾期未繳逕行發出書面通知程序。至於工本費係依交通部函示書面通知催繳所衍生之直接成本由民眾支付,以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另該處表示為有效降低催繳暨違規罰款件數,已實施多項便民措施,例如:
1、該處與各知名超商合作代收停車費單據,民眾如持有本市停車費單據、催繳單據可於全省各委託代收超商辦理繳納,非常方便。
2、逾期7日內之停車費補繳地點,自98年1月15日起由原4處開放至全市78處各公有停車場以方便民眾查詢及補繳。
3、首創與電信暨銀行業者合作停車費自動代扣服務,民眾僅須選擇與本處合作之電信暨銀行業者申請該項服務,一旦有停車費產生將自動扣繳,以避免民眾因逾期須繳納工本費或違規罰款。
4、為避免民眾因事忙忘記繳納停車費或停車未見單等情形,已提供停車費逾期前2日提醒通知服務,民眾可在該處網站(http://www.pma.taipei.gov.tw)停車費查詢頁面中登錄所屬車輛之聯絡方式(電話、簡訊、電子信箱),由該處在逾期截止期限前2日以民眾所選擇方式主動提醒即將逾期之停車費,該網站並可列印停車費、催繳、追繳等單據,方便民眾持單據至各委託代收超商繳納。
5、本市停車費繳納流程圖如附件。
該處並呼籲民眾多加利用上述繳費管道暨提醒通知服務,以避免停車費逾期須加收工本費或因而違規遭舉發等困擾。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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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久遠的停車票



2008/09/11 20:38


年代久遠的停車票


97年8月份和副組發現一筆停車收費繳費單,突然間我們傻眼了,經查証這是一張81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出售的小汽車計時停車票,我相信很多停車管理處的員工應該是沒有看過這種面值的票券,所以我特地給拍了下來和大家分享,也發現這位老兄也很慷慨喔!這張票券面值60元,但實際停車費1小時30元,因為票券無法退還30元,故停車管理處多賺30元.哈哈!!



 


引用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BEv32DaLBR.fUsId2ijzPR4-/article?mid=937&sc=1#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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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內 北市路邊停車格全收費


【中國時報/2007.09.05/劉添財】 台北市開車族要注意了!北市府交通局長羅孝賢昨日宣布,台北市所有路邊停車格將在三年之內全面收費,停車收費業務並將委外辦理,希望藉此鼓勵市民多多利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減少小客車的成長。根據市政府的估計,目前未收費的路邊停車格超過二萬格,以士林、內湖居多。


羅孝賢同時指出,未來除非經過審慎評估且獲居民共識外,市府將不再興建公有停車場,以免供需失衡、公有停車場虧損事情再發生。


北市審計處糾正北市停管基金管轄的二十六處公有停車場,連續兩年已虧損二億多元,經本報報導後,昨日在市政會議引起熱烈討論。


代理市長職務的副市長林崇一指示交通局,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下,務必在最短時間之內,要提出對策。


連續二年 公有停車場虧二億


羅孝賢先就公有停車場虧損提出說明,他說,發生虧損的公有停車場大多位於老舊社區,由於停車需求多在夜間,居民又要求優惠,但白天停車場幾乎沒有車輛停,因此才會發生虧損,這屬於政策性的決定,「市府的政策不能以盈虧做為唯一的考量」,還要有服務的目的。


羅孝賢表示,基於推動大眾運輸系統,未來市府將以不再興建公有停車場為原則,因為少數人的停車需求不該由全民買單,除非停車需求經過審慎的評估且獲得當地居民高度的共識,市府才會考慮是否再興建停車場的問題。


至於另受審計處糾正的路邊停車格收費問題,羅孝賢強調,目前北市還有二萬多格路邊停車格未收費,主要係因收費人力不足,未來路邊停車收費業務將以委外方式辦理,可望在台北市長郝龍斌任期內,完成全面收費的目標,儘管現有停管處收費員工會反對委外,但交通局會加強溝通,政策目標不會改變。


缺收費員 將以委外方式辦理


羅孝賢指出,交通局近期將依審計處的建議,逐步將未實施收費之路邊停車格位納入收費,由西門町開始試行路邊停車委託民間收費,希望能藉此有效經營停管基金,提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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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9日


勞工遭非法解僱的救濟方式




解僱,是指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也就是說,雇主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不用經過相對人勞工之同意,而使勞動契約向未來失去效力。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若在這個時候,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的時候,勞工應該怎麼辦,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壹步: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


終止勞動契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可以用對話之方式表示,也可以以通知送達到對方之方式表示。因此,對話形式的口頭解僱,也算是意思表示之行使,但日後可能流於無憑無據。而且,惡劣之雇主,甚至在口頭解僱後,等勞工離職三天後,就指責勞工是連續曠職三日,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所以,勞工必須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證明,通常以離職證明書之形式為之,存證信函、公告,亦無不可。如果終止契約之書面證明文件,並未記載終止契約之理由及其法律依據,勞工最好要求雇主記明,以利未來權益之維護。


被解僱時,雇主若有提出文件要求勞工簽署時,必須特別注意文件內容。有些雇主會要勞工寫離職單或拋棄權利之書面,如果勞工簽了,以後上法院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勞工自請離職,或是雙方合意終止,這樣會喪失請求給付資遣費的權益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機會。不過,若雇主表示因營運問題已無法繼續僱用勞工,請勞工離職,勞工因而單純辦理離職、或是處理後續相關問題(例如交接),原則上仍應認為是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而非當然可解為雙方合意終止[1]


第貳步:決定訴訟策略


然後,勞工就要思考,應該採用那一種救濟方式?此依雇主解僱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策略:


(一)雇主不給予資遣費之解僱


當雇主以不給付資遣費的方式解僱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之情形,方屬合法。如果勞工認為,雇主所表示之解僱事由,不符合前述規定時,可以考慮下列訴訟策略之一:


1.給付資遣費之訴


  • 目的:只要資遣費,以後不要再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只有資遣費,請求的金額較少。
  •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以請求之資遣費數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一審裁判費大約是前述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
  •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當勞工決定採行此項策略時,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於知悉後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再向法院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訴訟目的,是要求資遣費,不要再回去工作。提起訴訟時所須繳納之一審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應繳之裁判費較低。


2.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要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 裁判費: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極高。因為原則上是以十年工資總收入為訴訟標的價額,故需約繳納相當於1.2個月工資之裁判費。
  • 訴訟終結之審級:除非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齡。否則,只要月薪達12500元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就會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所以訴訟程序大都可以進行到三審。

這是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為由,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當勞工是選擇勞工退休金舊制又已有相當的工作年資,或是沒在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又或是想要雇主多給付工資,則循此方式爭取權益,可能較為有利。由於訴訟目的,是要求雇主給付非法解僱期間的工資,並希望能在訴訟終結後,回去工作。所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應該要合併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由於兩訴之訴訟利益一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法應擇其中價額較高(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者定之。所以,同時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並不會多繳裁判費。如果最終能獲得勝訴判決,還可依判決要求雇主給付工資。當然要合併提起。


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在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工作年資每一年僅有半個月平均工資,勝訴能取得的金額不高。若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之訴訟,訴訟期間可輕易超過一年,一旦訴訟勝訴確定,獲得金額較高。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最大的的缺點,就是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過高。而且,在訴訟期間,若不另尋工作,就會沒有工作收入,生活壓力大。若有另尋工作,其所得又會被雇主主張扣除,而讓雇主佔到縱使敗訴也可以少給工資之便宜。

3.單純給付工資之訴


  •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希望能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原則上,是以勞工請求給付工資期間之工資總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再計算裁判費。
  •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因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其裁判費負擔過高。也有提起某段確定期間內之給付工資訴訟(例如請求自解僱日起至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之工資),而不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這就如同前述「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之策略,只是僅僅訴請給付工資,但不確認僱傭關係。在司法實務上,大部分法官會以該期間工資總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來計算裁判費;但也有法官認為,提起此種訴訟,須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而依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例,來計算裁判費。


提起此類型之訴,固有減省裁判費之利。若取得勝訴判決,雖然判決理由,會記載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結論;但勞工只是取得主文記載給付一定期間之工資之判決而已,勞工固然可以據此判決要求給付該部分之工資,但無法據以要求回復工作或言詞辯論終結日以後至復職日止之工資、及其他依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裁判所得主張之權利。不過,在通常情形下,敗訴之雇主會承認勞工有僱傭關係存在。


4.聲請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目的:在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期間,要求雇主暫時先給付全部或一部工資。
  • 裁判費:一千元。
  • 程序:定暫時狀態處份,其准駁係由法定以裁定為之,法官於裁定前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該程序進行速度較通常之訴訟程序快。

為了避免非法解僱期間沒有工作收入,造成生活困窘。勞工可以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也就是請求法院訂定在一定期間內(例如訴訟終結前),雇主應按月給付工資之暫時狀態。但是,萬一訴訟敗訴,勞工必須將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獲得之金錢,附加利息,償還給雇主。


至於給付資遣費之訴,因為沒有訴請給付工資,就沒有聲請定給付工資之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了。


(二)雇主給予資遣費之解僱


當雇主以給付資遣費的方式解僱勞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之情形。


勞工被資遣後,如果認為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則是否要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請詳閱上述有關此類型訴訟之說明,審慎思考。


勞工雖然認為資遣不合法,但若不想再回去工作、不願意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那麼,只要雇主給付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數額正確,就可以了。不需要計較解僱事由是否合法。如果發現雇主給付數額少於法律所規定之數額時,可以請求雇主給付差額。


第參步:行動


策略決定後,就要視選擇策略之不同,而採取行動。


(一)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或要求回復工作權


雇主以未給付資遣費方式解僱時,勞工若只要請求資遣費,必須於三十日內向雇主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契約。終止方式,最好用存證信函表示,以保留終止契約之證據。避免等到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召開時才表示,因為開會時,可能已經超過三十日。


若要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必須向雇主表明要求回復工作權。以免日後起訴,遭法院認定尚未準備給付勞務,而刪減部分期間之工資請求。表示方式,可以用存證信函,也可以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上表示。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接下來,勞工應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撰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時,依選擇策略之不同,而決定「請求調解事項」是請求給付資遣費,或是要求回復工作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若能成立調解,固然最好。若不能成立調解,因為各地縣市政府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所提供之訴訟補助,是以調解無法成立為其補助要件,所以日後可以憑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申請訴訟補助。


(三)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則提起民事訴訟,是最後救濟途徑。既然政府有提供訴訟補助,就委任專精勞動法領域之律師來起訴,請求法院來判斷定雇主之解僱,是否合法。



註釋:


1. 林更盛《勞動法案例研究(二)》,(2009),第2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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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醉臥車道 冤駕駛輾過命危 / 自由時報


〔記者吳岳修、洪敏隆/台北報導〕台北市信義區昨天凌晨發生一起離奇車禍,三張里公園地下停車場鄒姓管理員,上班時因為飲酒過量,在巡視場區時不勝酒力醉倒車道,不幸遭出場車輛輾過,生命垂危,仍在醫院搶救中,肇事駕駛大喊無辜,但傷人一事屬實,警方暫依過失傷害罪移送法辦。


而此事經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調查,遭輾傷的停車場鄒姓員工,當時正在當班服勤,卻和一同值班的呂姓員工外出購酒飲用,兩人喝得大醉,鄒某走到管理室外順著出口車道方向躺睡,才會發生這起事故,經考績會議討論,決定對鄒、呂兩人分別記1大過1小過及1大過處分。


據了解,肇事劉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昨天凌晨4時準備從北市信義區松平路的三張里公園地下停車場駛出,劉某遵循停車場行進標示,90度右轉前往出口時,突然感覺車輪疑似輾過異物,停車查看赫然發現右邊前後輪間底盤下方,竟然躺著一名男子。


劉某嚇了一大跳,趕緊衝進一旁管理室呼救,停車場值夜管理員呂中興這才發現,被輾過的男子就是同值夜班的管理員鄒明華,警消接獲報案,趕緊將壓在車下的鄒員救出,緊急送往鄰近的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由於鄒員胸腔遭車輪輾過,傷勢嚴重,送醫前已無呼吸、心跳,院方持續搶救,鄒員才恢復生命跡象,目前仍在加護病房觀察中。


警方調查,劉姓駕駛表示根本沒看到鄒員身影,轉彎後感覺輾到異物,才發現竟然是一個人;管理員呂中興則坦承,他與鄒員同值深夜11時到隔日清晨7時的夜班,案發前他與鄒員曾在管理室內飲酒,之後他留在管理室值班,鄒員外出巡視場區,沒想到會發生意外。


據了解,仍在昏迷的鄒某幾年前擔任路邊停車管理收費員時,即有服勤飲酒的紀錄,卻在去年底三張里公園停車場開幕時,被調任為該停車場管理員,且前一天到場服勤時,已略有酒意,卻仍照常值班,甚至找同事繼續喝酒,才會釀成這起悲劇。




慶祝中樂透喝醉 倒地遭輾



2006年 06月22日 蘋果日報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一名鄒姓停車管理員前夜值班時,為慶祝中樂透,與當班同事在管理室飲酒作樂,後來酒醉的鄒男走到停車場出口轉角處脫褲子小便,卻當場醉倒在地,遭駛出停車場的車輛輾過,駕駛見闖下大禍,急忙跑至管理室向另一名管理員求助,但對方也酒醉大睡,雖報警將鄒送醫,但仍陷昏迷。




偷勤出事昏迷


民進黨市議員藍世聰研究室統計,市長馬英九從二○○○年對市府員工下達禁酒令後,截至去年底,市府員工上班喝酒遭懲處人數高達三百六十人,藍世聰抨擊市府螺絲鬆脫,市長應負起連帶責任。
警方調查,今年一月松平路三張里公園停車場成立後,鄒明華(五十一歲,新莊人)即與同事呂中興擔任晚班管理員,鄒平日喜歡飲酒,也常買樂透,昨警方並在鄒隨身物品發現一張彩券。
前夜十一時,鄒向同事呂中興說:「我又中樂透了!」兩人就在管理室飲酒作樂,至昨晨三時許,鄒走到停車場出口處小便,將長褲脫下後即醉倒在地。隨後男子劉俊顯開車右轉要出場時,直接輾過鄒的身體,致他陷昏迷,劉跑至管理室向呂求助,但呂卻趴在桌上睡覺,警方訊後已將肇事駕駛依《過失傷害罪》移送法辦。
北市停車管理處說,鄒有執勤喝酒紀錄,考績會依違反停車場工作規則對鄒記一大過、一小過處分,對呂記一大過,場長也因督導不周,被連帶記一小過。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95 6 22


質詢議員:陳孋輝


質詢對象:停管處


質詢題目:三張里公園地下停車場管理員醉倒車道,遭出場車輛輾壓事件,停管處


應速提出檢討報告,並嚴懲相關失職人員。


說 明


據報導,三張里公園地下停車場管理員鄒明華昨(21)日凌晨上班時


,喝的酩酊大醉,倒在停車場出口,遭出場車輛輾壓,送醫後救回一


命。這整起事件,實在有夠離譜,上班時間怎可飲酒作樂?停車場採


24 小時營運收費,停管處有無訂定夜間查勤制度?因為沒人查勤,大


夜班值班人員就可以胡作非為是不是?做什麼,沒人知道,喝酒溜班


甚至賭博,不是不可能的事。


本席認為,停管處應速提出檢討報告,並提報夜間督勤表,拿不出來


,表示管理鬆散,表示停管處只管收錢,卻未克盡管理機關應負之責


任與義務,倘若民眾夜間停車不幸遇上歹徒,執班人員又未嚴守崗位


,民眾豈不倒楣、權益不保?


本席要求,針對24 小時營運之路外停車場,停管處應研擬夜間值班人


員督勤辦法,徹底落實查勤,才能確保夜間停車民眾權益。另外,輾


壓管理員鄒明華之劉姓車主,依過失傷害罪移送法辦一事,停管處除


了應向他表達歉意外,應委請律師提供所有法律協助,費用由停管處


負擔,這樣對劉姓車主才有所交待。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答:查本市三張里公園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員鄒明華於95 6 21 日(星期三


)凌晨3 33 分左右,因醉臥於該場出口車道而遭出場月票車輾傷送醫之重


大案件;該員離譜行為令人感到錯愕,個人無視夜間勤務責任明目張膽違反


公有停車場工作規則,利用執行夜間勤務時段無幹部在場監督,2 名值班人


員沆瀣一氣私自串通外出購酒飲用致釀成重大事端,本府(交通局)接獲報


告後亦非常震怒,已責令停車管理處將整個事件過程調查清楚,該處當(21


)日午間立即召開考績會,對於兩名違反工作規則同仁分予「記1 大過、1


小過」及「記1 大過」處分,並對該停車場直屬長官(場長、營運分區輔導


員)予記過、申誡處分,並立即再通報各公有停車場各級幹部及收費管理員


,確實執行嚴禁上班前、中飲酒之規定。


事實上,針對公有停車場組收費管理人員勤務勤惰之督核作業,該處均有排


定查勤勤務表調派專人依勤務表執行查核作業,目前除每週排定不同營運分


區輔導員及處內巡場幹部偕同辦理不定時聯合查勤作業外,另於每月亦排定


人員進行夜間聯合查勤作業(如附件);而考量查勤密集度恐有不足處,該


處另派處內輔導員實施公有路外停車場例假日凌晨查勤作業,查勤內容包含


人員勤務、違反工作規則事項、場內設施改善事項、環境清潔改善事項、場


內車輛停放異常處理及有否流浪漢滯留情形,且均有詳細查勤紀錄,另為杜


絕竊賊進場作案除規定值勤人員每小時巡場1 次並於場內設置巡邏箱,供巡


場管理員簽名確認(該部分亦列入查勤重點),並請場組人員加強宣導停車


民眾車輛停放時,將車頭朝向車道方式,該項措施之實施已有效減少公有路


外停車場車輛遭竊賊進場破壞車輛竊取車內零件及財物之案件,且對車主倘


因身體一時不適而滯留車內情形,藉由巡場機制可清楚瞭解每一停放車內內


部情況,立即施予車主必要的協助。


至於實施夜間查勤倘見收費管理員兢兢業業認真執行勤務均依工作規則予以


嘉勉,另遇有收費管理員於勤中睡覺或不依規定執行巡場作業者,亦依個人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程度處以警告或申誡處分,經統計該處內勤輔導員每週例


假日查察日、夜間勤務,於94 8 月至12 月實施日間查勤天數為5 次(日


)查察場組數量為55 場,查察夜勤天數為17 次(日)賡續夜間查察場組數


量為205 場;而95 1 月至6 月實施日間查勤天數為7 次(日)查察場組數


量為70 場,查察夜勤天數為21 次(日)賡續夜間查察場組數量為228 場。


而於查勤時倘發現同仁有情緒不佳情形或有不良舊習情形,查勤人員亦與其


面談予以開導或規勸。


有關三張里公園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員鄒明華個人在9293 年間於平面停車


場組服勤時,亦曾利用上班時間飲酒而遭懲處情形,查勤人員多次利用其當


班時間加以開導,勸其戒除飲酒劣習;而鄒員之所以有機會奉調至該場服勤


,除配合抽調路邊收費人力進入新開路外停車場服勤外,鄒員亦因身體健康


因素(背脊椎與頸椎退化性關節炎),無法於路邊久站執行開單作業為由申


請調整,為協助該員身體之康復,予以調派至三張里公園地下停車場服勤,


無奈該員因一時情緒問題(由錄影帶察看當20 日晚到場服勤時,鄒員曾不斷


撥打電話對外聯繫,時間長達30 分鐘以上),飲酒劣習復發,以致酒醉滋生


管理事端。


經過此一事件後,責成該處除賡續目前查勤方式,另針對平常日亦將以特勤


方式加強實施每日夜間查勤作業,以矯正少數收費管理員好逸惡勞、違反工


作規則等不當行為;而對不慎壓傷收費管理員之車主,該處亦深感抱歉,已


95 6 23 日指派該處主任秘書至其家中慰問,並主動協助其處理相關


法律善後事宜;對於鄒員個人於勤中飲酒行為釀成社會事件,嚴重影響市府


團隊形象,本府深深向市民朋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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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台北的停車管理員
Written by admin on November 28, 2008 – 3:34 pm.
〈流浪台北的停車管理員〉

你可曾在台北市各大街路上,看到穿著橄欖綠色制服的停車管理員,在烈日、風雨中工作的身影?他們為台北付出心力,維護台北市道路停車秩序,每天得忍受各種突發的危險與路霸的威脅;而他們長了兩隻嘴的長「官」,只會要大家多忍耐,什麼事都不幹,待在辦公室裡翹腳吹冷氣,甚至嫌棄管理員的「票亭」妨礙市容觀贍,硬是要把「票亭」拆掉。這首歌是黑手那卡西的吉他手,也吐是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常務理事的王明惠之作!一起來聽聽工人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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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用負責,就簽吧!



輕諾寡信不足取
輕信寡決亦有悔




又是選前的承諾

郝龍斌出席停管處「郭黃進紀念獎助金頒獎典禮」
回應新生高案籲檢調儘速釐清事實真相
澄清便箋事件:調查筆跡、真相立現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
  • 發布科室:發言人室
  • 發布日期:2010-10-06
  • 聯絡人:張國政
  •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4578

臺北市長郝龍斌昨(6)日出席郭黃進紀念獎助學金頒獎典禮,該獎助金是市府停管處前參事郭志雄以母親名義設立的,主要以停管處員工在學子女為發放對象。郝龍斌表示,郭前參事照顧同仁、無私無我的精神,非常令人感佩!自從創辦獎助學金以來,郭志雄一共花了124萬元幫助同仁子女,將自己愛父母的心,轉化為照顧同事的情誼,發放名額從原本的每年18名增加為54名。

郝龍斌表示,他覺得做一個主管必須做到兩件事,第一是要讓所有同仁認為在單位中做事有榮譽感、有向心力,就像家人一樣;第二個就是讓同仁在職位上真正全力以赴地把工作推動好,這兩點郭志雄在從事公職時都有做到。

郝龍斌表示,郭志雄家裡原本有個不錯的家族企業,但他放棄了繼業從商這條路,轉而從事服務人民的公職,而且在公職上表現非常傑出,非常不容易。他回憶起郭志雄以前擔任參事時,經常在交通會報上向他提出許多建言,反映基層員工作的問題,以及員工福利的照顧,作為他施政的參考,可說是積極發揮現代「魏徵」的角色。郝龍斌說,雖然他無法跟7萬市府員工一一道謝,但他一直記得他父親郝柏村經常告訴他的話─「人在公門好修行」,他深切了解停管處基層同仁的辛苦,經常要冒著風吹日曬雨淋,從事職責上的收費等工作,幾乎是全年無休的輪班工作,這些工作上的辛苦,他都知道,也非常感謝同仁的努力。

郝龍斌在頒獎典禮後接受媒體採訪有關新生高案的後續發展。郝龍斌強調,新生高案是由市府主動調查、主動移送,市府一貫的立場就是尊重司法、配合檢調,希望能毋枉毋縱,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儘速」釐清事實的真相。

郝龍斌表示,檢調在5日以非被告的身分搜索市府秘書長楊錫安的辦公室及住處,並透過媒體把消息放出來,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基本原則,同時引發外界認為檢調動作將對選舉造成影響的爭議,他對此深表遺憾。

郝龍斌強調,「我絕對沒有寫外傳的字條,也沒有授意任何人寫這張字條。」檢調只要對筆跡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是誰寫的字條,而且議會秘書長王金德也已經公開表示是他打電話給機要組長趙光中後,趙光中本人所寫,他不明白為何字條是誰寫的這件事到現在還沒辦法調查清楚。他重申,本案調查對象沒有上限,他有信心面對司法的考驗,但是請檢調儘速釐清事實真相,避免不必要的影響。




郝龍彬我變!我變!我變變變!






不要以為郝龍彬頭好壯壯,那是馬屁拍錯了。






多買些保險就好啦,不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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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二十三日電)台北市議員周威佑等人今天指出,台北市停管處蔡姓及張姓兩名員工為節省停車費用,分別涉嫌長期偽造身心障礙者資料,為自己及別人的車輛辦理免繳停車費銷單。停管處指出,張姓管理員經政風處調查,確有偽造文書事實,已移送法辦,並記大過處分。
台北市議員周威佑、徐佳青、吳思瑤今天在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指出,停管處一名蔡姓員工於民國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間,陸續以載送身心障礙者為由,替自己的車輛辦理銷單免繳停車費,每次金額新台幣四十元至兩百元不等,次數達十五次之多。


周威佑也指出,另一名停管處張姓收費管理員,長期替一部特定計程車辦理「載送身心障礙者免費停車」,次數高達三十二筆,還多次偽造不同的身心障礙手冊號碼,並篡改停車單上的車號。


吳思瑤表示,台北市以身心障礙者名義撤銷停車費的金額,每月高達一千五百萬元,占全台北市停車費用的十分之一以上,停管處有必要深入追查。


徐佳青則要求市府清查過去一年間以身心障礙者名義銷單的資料,追回停車費,以免身障者遭受污名化。


停管處表示,身障者銷單是由管理員當場檢驗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等證件,並確認車內有身心障礙者本人在場後辦理銷單。在沒有人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蔡姓員工是否確有載送身心障礙者,但停管處已檢討員工車輛的銷單規定,研議更完善的稽核作業。


至於張姓管理員為特定程車銷單並偽造銷單車號一事,停管處表示,市府政風人員已於前年主動調查,張姓員工確有偽造文書事實,全案已移送市府政風處及司法機關偵辦。張姓員工也遭記一大過處分,並已追回相關停車費用。


4/23/2007 10:27:00 PM



 


偽造身障資料停車 每月銷單A錢  /  好事聯播網


台北市政府疑似爆貪瀆弊案。民進黨籍市議員上午指控兩名停管處員工涉嫌長期以偽造身心障礙者資料,替自己或別人的停車費銷單,「停得越久,賺得越多」。

市議員周威佑指出,停管處蔡姓員工自94年8月至95年11月,至少有15次以載送身心障礙者為由,替自己的車輛3A-xx13,辦理銷單免繳停車費,每次金額40元到200元不等。

周威佑出示統計資料指出,另一名張姓收費管理員則長期替一部6B-375的計程車辦理「載送身心障礙者免費停車」,次數高達32筆,其中有15筆資料已經銷毀無法查證,另外17筆經證實都是偽造。

議員吳思瑤表示,目前掌握的兩名員工涉嫌貪瀆資料,可能只是冰山的一角。她指出,台北市以身心障礙者名義,撤銷停車費的金額,每個月竟高達1500萬元,而且數字每個月不斷攀升,實在不可思議。

吳思瑤指出,去年全年台北市開出的路邊停車收費單共有2700萬張,總金額是18億5866萬元,其中身心障礙者銷單張數是101萬張,銷單金額是1億8292萬元。身障銷單金額接近總額的十分之一,但是張數卻只有27分之1。台北市平均路邊停車收費單,每張金額為68.7元,但是以身心障礙者名義銷單的平均每張應繳金額竟高達180元。

台北市停管處表示,目前身心障礙者在路邊合法停車格內停車完全免費,路外停車場停車則前4小時免費,4小時後半價優惠。據統計,台北市總共有11萬1000多名身心障礙者,社會局則發出3萬5000多張身心障礙停車證。

議員徐佳青認為,停管處沒有稽核制度,員工很容易上下其手,每年市庫損失金額可能十分驚人。議員要求市政府將過去一年間,以身心障礙者名義銷單的資料逐一比對,追回被A掉的停車費。

停管處科長劉建邦表示,將逐一比對每筆銷單資料,如果是是冒用身障者名義銷單,將函請社會局註銷其身心障礙者停車證;如果是停管處人員造假,則涉及偽造文書將依法懲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針對報載身心障礙者停車費銷單作業瑕疵,未來將加強內部控管作業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7-04-23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6年4月23日
聯絡人:施金蘭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335

停車管理處表示,針對部分議員及媒體報導該處2名管理員違規辦理身心障礙者停車費銷單作業,該處經清查結果,蔡姓管理員車輛車號3A-XX13近3年來於本市路邊停車計遭開立52張繳費通知單,其中37張均已自行繳費,其餘15張共計1,100元則以載送身心障礙者之名義辦理身心障礙者免費銷單。因該處身心障礙銷單規定針對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係由管理員現場查驗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並確認車內有身心障礙者本人在場後辦理銷單,因其係採現場認定,在沒有人證之情形下,並無法證明其是否確有載送身心障礙者。針對此部分作業方式該處已檢討修正員工本身車輛之銷單規定,需由其他員工辦理銷單作業,後續並將研議更完善之稽核作業。
另針對張姓管理員替6B- XX5計程車銷單並偽造17筆銷單車號事宜,係由該處政風人員於95年間主動調查,經查證確實有偽造文書事實後主動將全案移送市府政風處,並於95年9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針對該張姓員工該處並已於95年11月間予以記一大過之處分,並已追回相關停車費用。
另針對議員質疑身心障礙銷者銷單金額平均每張179.8元較一般停車單據平均每張68.7元高出許多事宜。停車管理處表示,此係因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不便辦理各項事物均需較一般民眾多一些時間,故於同一地點停車時間會較長。另95年3月1日起該處實施公有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變更為前4小時免費,超過4小時部分半價,而路邊停車場則維持免費。造成部分原停放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延時較長之身心障礙者車輛移往路邊停車場停車亦為造成停車延時較長之原因。
停車管理處表示針對內部銷單作業控管瑕疵,將儘速檢討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爾後每月辦理銷單案件抽查稽核作業,以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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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停管處傳出索賄弊案檢調約談六官商到案
 
轉載 2005/10/07 
 
【中央社 記者陳亦偉台北七日電】


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建管處傳出舞弊案,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助理工程員陳亮志涉嫌在業者辦理停車場安檢(新聞)時,審查不實包庇業者並收取賄賂,停車管理處管理員楊承浩、沈○玉勾結業者,辦理採購標案時洩漏底價,台北地檢署指揮台北市調處發動搜索後,約談六名官商到案。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俞秀端昨天指揮台北市調處,針對停管處、建管處,以及民間業者辦公室、住處等十處地點進行搜索,涉嫌行賄的廠商許碧芬、徐明郎訊後分獲十萬交保,辦理安檢的惠良電機技師事務所人員石金福五十萬交保,三名公務人員則由檢察官漏夜複訊中。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表示,檢調是去年接獲檢舉,得知包括北市中崙里在內的多個民營停車場,疑有官商勾結弊情,承辦檢察官經過蒐證調查後,這次指揮調查幹員發動搜索。


檢調查出,陳亮志於受理業者申報機械停車場所安全檢查時,涉嫌審查不實並包庇業者、收取賄賂,此外,陳亮志又與楊承浩、沈○玉勾結業者,由楊、沈辦理採購水電維修等小型標案時,洩漏底價,使業者順利取得標案,獲取不法利益。 





中國時報 2007/5/11
停管處貪瀆案 助理工程員判重刑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助理工程員陳亮志及第三科管理員沈○○,利用主管民營停車場登記證申請作業及停車塔機械設備安全檢查的機會,夥同惠良電機技師事務所負責人石金福向停車場業者索賄,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將陳亮志依貪汙罪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追繳不法所得95萬3千餘元,沈○○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追繳不法所得4萬元,石金福依偽造文書罪判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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