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立法院通過修正勞基法第30條,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工時由每周48小時縮減為雙周84小時,定於90年元月實施,當時我們在路邊開單的管理員,以早班為例每日07:30簽到14:30簽退,每日工作七小時,雙周周六還休息,比起那些每周48工時者而言,說實在話有一點幸福感,雙周84工時只會是更大的福音,大家都認為周休二日即將來到,誰知道…。

89年12月27日勞資會議中,資方提出90年工時新方案,資方很慈祥的說:「要回到制度面,所以你們每天應工作八個小時」,「依照勞基法你們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所以中午給你們半個鐘頭吃飯時間」,因此你們「元月起每日07:00簽到,中午用餐30分鐘,15:30簽退,每周工作六日,每月報三日加班。」不論勞方同意否,此方案將如期實施。

 

 

 

這種條件表示資方早就看扁工會,也認為管理員不敢反彈,事實上在此之前,的確是這樣了,工會起了作用的確有限,大部分時候只是擺個樣子而已,管理員也從來不敢說不,但是這一次這麼嚴苛的條件,管理員還會像以前一樣默然承受麼?連親資方的工會幹部也不敢率先表示同意,大家都意識到,管理員絕對不會接受,果然!資方嚴苛的條件,讓基層管理員反彈,竟然給工會一個鹹魚翻身的機會。

 

 

 

管理員反應激烈,自發性的要在元月二日當天,前往資方大樓抗議,工會順勢於29日召開緊急會議,通過元月二日的抗議活動,資方這時才感到麻煩來了,大老闆於30日召見工會幹部,以「考慮」調整管理員薪點等話題,意圖軟化工會,工會幹部認為資方避重就輕,解決問題的誠意不足,因此退場抗議,並發出動員通知,資方隨後表示舊曆年前新辦法暫停實施,工會也回應將抗議活動降溫為柔性訴求。

 

 

 

元月2日舉行的抗議活動,雖說是一場柔性訴求,卻是一場史無前例地抗議活動《- - - 在那個單位裡與參與抗議者的人生經歷中 - - -》,憤怒地超過半數的路邊管理員將近四百人從四面八方湧向工會,參與人數至今未被打破。大家在工會集結後,接著拉起布條、手持標語牌,整隊前往資方大樓表達抗議心聲,並計畫資方大樓抗議後,遊行到市政府向市長馬英九陳情,警察與資方高層為了「勸導」工會不要遊行抗議,又唬又勸地真是忙壞了,許多資方跑腿幹部,費盡唇舌試圖說服管理員趕快回去開單,不要再「鬧」了,那當然是不可能的事,這些資方跑腿幹部一大早就在各各場組,阻止管理員湧向抗議地,雖然他們都沒有請假,極可能被記曠職,但他們根本就不考慮那個,可見他們憤怒地程度,而在平時誰敢不聽話?

 

 

 

在資方大樓前舉行的抗議活動,驚動了交通局局長陳武正與勞工局局長鄭村祺,兩位局長親自到資方大樓來,在聽取管理員心聲及資方解釋之後,當場決定資方新制工時不可片面宣布實施,決議勞資雙方於元月五日至勞工局協調,勞方也取消前往市府陳情的行動。這種結局,對那些沒來抗議,而乖乖地在開單的管理員而言,難免會有些失落感吧!

 

 

 

元月五日勞資雙方在勞工局談判,達成二項結論:
一、在不增長工作時間,不加重工作負荷,不違反現行法令﹝三不前提﹞,且達成資方之管理任務,請勞資雙方朝現行實際工作時間方向努力,協商重新排班方式。
二、資方對原推動新制工時應停止實施,並與工會協商後訂之。

這個結論全盤推翻資方片面的如意算盤,勞方得到「三不」保障,確認原有工作條件的維持,資方則要在三不前提下,與工會協商排班方式,以「達成資方之管理任務」。

 

 

 

元月10日勞資雙方在二屆四次勞資會議通過結論,勞方最大的成果就是資方主動給予勞方周六加班前二小時加發33%、後六小時加發66%的加班費,另外老翁我也成功地爭取到周六皆配合加班且無遲到早退、事病假者可多領500元獎金,老翁我是在會議中發言表示,我們現在隔周可周休二日,以後一周做六日實在辛苦,是否全月無休者能加發一點獎金作為鼓勵?資方四號人物說半點的話可以考慮,好ㄚ,就這麼決定了!(點是工作獎金的量詞,一點「目前」等於一千元)聰敏的讀者已經發覺老翁我一輩子沒有成就的原因 - - - 愛伐善,老翁雖然承認是有這個毛病,但是老翁我也有義務將真實歷史交代出來,不然!還有人以為是那一個天線寶寶幹的「好事」。

 

 

 

有一件事情必須交代,那就是某陳姓工會幹部,將工會開會資料提供給資方,這個陳姓幹部有功於資方,如願升官後就辭去工會幹部,二屆工會幹部選舉時,兩派互相競爭,這個陳姓工會幹部為天線寶寶派所推薦之人選,類似出賣大多數人利益,圖個人利益之情形,在工會裡並不是首例,當然也不會是最後一例。

 

 

 

雖然勞方大有斬獲,資方也在二屆四次勞資會議結論中埋下伏筆,導致年底工會又舉行兩場抗議活動,那就是依照勞基法計算,勞工全年可休110日,與周休二日的公務員全年可休113日,兩者差三日,資方要專案簽報上級核可。

 

 

 

經過這場抗議風波之後,工會會員人數從三百多人飆到一千多人,資方對工會的態度也大大轉變,從打壓變為懷柔,工會辦公室由興雅數坪大的倉庫搬到二十餘坪有窗戶的洛陽辦公室去,稍後再將隔壁騰空,作為工會的會議室,再稍後將可容納百餘人有中央空調系統的大廳借予工會開會員代表大會;資方對工會幹部的態度當然也會好轉,之前又是甚麼態度?

 

老翁我在第一屆工會末期參予工會文宣工作,某次工會邀請某議員舉辦協調會,老翁很驚訝協調會中工會幹部竟然不太發言,反而是老翁我一人發言量最多,原因是第一屆工會幹部,普遍的被打壓,某劉姓工會幹部還被資方以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並且開除了,這麼血淋淋的殺雞儆猴案例擺在眼前,也難怪大家害怕,誰還敢多講些甚麼?另外一個例子也可顯示出資方是如何的對待工會,老翁當選第二屆工會幹部後,首次開勞資會議,勞方勞資會議代表竟然沒有人要來開會,我們工會幹部只好代庖,會議中資方代表個個凶巴巴的或諷或罵,勞方代表也不敢回嘴,只有耐著性子任人罵,難怪勞方代表乾脆不來開會,一次資方主席罵說,甚麼勞方會把資方搞垮ㄚ,沒有資方怎麼會有勞方ㄚ,你們不要軟土深掘ㄚ,勞方中有匪諜ㄚ...,等等難聽的話,資方主席罵了正起勁時,老翁我說主席不能這樣說、主席不能這樣說,連續說兩遍,資方主席竟然愣了一下,大概是從來未被捋過虎鬚吧!後來竟然風傳,說老翁我開會時叫資方二號人物(當日會議主席)閉嘴。

 

 

 

接近年底了,1126日資方通知工會,隔日召開勞資會議,依照勞資會議程序,資方應該在會議召開前七日,將開會通知及提案送達各代表,以便勞方進行會議準備,資方違背程序只是資方諸多小動作之一罷了,不算什麼哪!
1127日勞資會議中,資方終於提出「還三日」的辦法且表示「勢在必行」,工會針對是否要「還三日」的問題,於12月9日在工會舉行擴大會議,關心會員約六十餘人也來參與,交通局主任祕書、資方二老闆、管理部老大也來了,交通局主祕表示只是來聽取大家的意見,資方二老闆、管理部老大則說明資方與工會及會員間了「誤會」,所說的話與之前跟工會的對話一樣並無新意,在雙方「各自表述」毫無交集的情形下,客方先行離去,之後工會繼續開會,並作出決議:

一12月14日早上九點於市議會旁廣場集合,再遊行至市政府直接向馬市長陳情﹝要求馬市長主持公道﹞。
二、12月14日若無結果,12月18日於同一地點,同一時間再度向馬市長陳情。
三、所有會員於12月11日集體送出12月14日與12月18日的假單。
四、兩波活動皆無結果,今後會員以不加班、怠工作為抗議。

 


資方則威脅管理員不准請假參加抗議,違者記曠職等等威脅手段,在資方各種打壓手法齊出的恐怖氣氛下,

1214日的抗議活動,仍然有兩百多人參加,大部分人戴上口罩,以免被資方料卑阿認出來,會有麻煩,在市府前陳情活動竟然招到警察局舉牌通知活動違法的警告,致活動草草結束;第二天資方就將參與抗議者連王常務理事共18人,以請假不准為由記曠職,以嚇阻18日更大型的抗議活動。

 

 



抗議活動造成壓力,市政府要求資方妥善處理,最低限度18日不能再有任何有組織的抗議活動,資方也信誓旦旦地保證會妥善處理,於是資方雙管齊下,一面在場組推動管理員志願還三天的簽名活動,一面邀集工會三位常務理事談判,稱你們領加成加班費,是勞基法待遇,休假比照公務員,是公務員待遇,兩者只能二選一,三位常務理事只有王明惠常務理事從頭到尾堅持立場不同意還三日,但迫於資方壓力,託稱要全體理監事共同商議,於是1217日資方進一步邀集工會全體理監事開會,正常情形下,駐會常務理事應先召集會前會,向其他理監事報告與資方談判情形,並徵詢大家意見,先達成內部共識,再一致對外,但是駐會常務理事也是資方代理人者,並沒有召開會前會,他打的如意算盤是,把人拉過去,在資方大老面前,有誰敢反對?果然,會議一開始,有兩個工會領導起身往前,要率先簽字,但被老翁喝止,老翁從座位上站起來說:「市府轄下許多單位都有非正式公務人員,但他們都沒有所謂「還三天」了問題,今天我們要簽了字就變成市政府轄下唯一要還三天的單位,因此我們不能簽,如果說資方能提出市府其他單位也有要還三天的例子,我們並不是唯一特殊單位,那工會也不應該無理取鬧,資方是否可以提出例子?」

 

資方當然提不出來,其他理監事也無人反對(不敢公開反對,私下放毒可狠著ㄋㄟ)老翁的主張,兩個工會領導只好回座,於是雙方繼續會談;資方二老闆惡狠狠地說,反對還三天的人,不會超過二個人,你們要好好的多想想,意思好像要工會清理一下內部,老翁我仍然是一夫當關,誰敢反對???會議就僵在那裡‧‧‧。

 

 

 

這時某陳姓資方幹部率4-5個幹部擅入會場,一入會場逕向老翁坐處來,責問老翁我,老翁我毫無懼色,準備起而迎戰,但被眾人將兩人隔開,以致架沒打成,讓老翁我至今仍然引為畢生憾事,但很奇怪他們怎麼會知道老翁我是最大障礙?

 

 

 

插曲後勞資雙方繼續堅持各自立場,資方放話要勞方多想想後,就走光光,這是甚麼態度?等了一陣子不見資方回來開會,老翁我站起來勸告大家:「今天我們不簽字,資方是這樣搞,我們簽了字資方也是這樣搞,簽不簽字結果一樣,簽了字大家遺臭萬年,不簽字還有一線希望,最少我們沒有出賣會員,是不是我們回去商量在說?」於是勞方「不告而別」,結束一場「工賊現形記」,說實在話當時老翁雖然成功地阻撓工賊帶頭簽字,並勸大家「不告而別」,但沒把握第二天抗議活動能夠「辦」下去,第二天的抗議活動能辦下去工會禿頭祕書,起了很大作用。





 



 


事後「陳○○擅入會場挑釁工會幹部」事件,經工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議案,要行文資方處理,資方代理人,竟然不肯發文…,那個代理人還反對老翁所提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但是勞安會成立後那個代理人又搶著當勞安委員…,後來那個代理人在天線寶寶流落街頭後,高升為資方幹部,一榮一枯之間,天線寶寶啊!是你們自己選了;至於擅入會場挑釁老翁的陳某,當時因投資失利,欠了許多債,也因為欠債不還的事鬧了太不像話,被資方連降二級成為副組長,陳某在工作滿25年後申請退休一走了之,某位債主跟我說,他領了退休金之後,欠了數萬元一毛也沒有還他,據了解有很多這種冤大頭,朋友們交友要小心啊,千萬不要「高攀」才好。


另一位工會領導,也是後來了天線寶寶,因為要帶頭簽字,被老翁當場喝止,破壞他對資方的承諾,使他無法向資方交代,惱怒之餘對外稱老翁我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是攪局者,個人英雄主義而已,兩人從此越走越遠,老翁我破壞力這麼大,不下於王常務理事,從此成為資方眼中首惡,毋必趕離工會,以免壞人好事。

 

 


 

1218日下午二時在淒風苦雨中(最上圖),工會的遊行抗議活動先在仁愛路四段安和路口整隊,大家著雨具沿著仁愛路朝著市政府前進,資方嚴苛的反制手段生效,遊行人數只有160多人,但遊行能夠如期舉行,就摧毀了資方向市政府的保證,導致資方除管理部門主管外,其他一級主管全部換人,資方老大本來就已申請退休,自然是拍拍屁股走人,臨行前行文行政院將管理員的工作獎金取消,資方老大為什麼要這麼做?老翁曾數次親自聽見這位老大憤憤不平的批評工會元月2日的抗議活動,還說他當初處理中華商場的拆遷是多麼的順利與成功,而工會元月2日的抗議活動,讓他在長官親友面前抬不起頭來,可是是資方老大先惡搞了啊,工會也不得不行動啊!豈可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

 

 

 

「還三日」因這場遊行而不必還了,18人被記曠職也撤銷了,勞方的勞動節休假也保住了,管理員全年休假反而比公務人員多一日,ㄚ!這真是一場奇特的遊行抗議活動。





 


這一場工會成立以來,唯一一次向警察局申請的合法遊行,照理應由駐會常務理事為申請人及遊行負責人,在駐會常務理事逃避責任之下,就由王明惠常務理事出面承擔,王常務理事因這場遊行,樹立了個人威望,但也吃盡了資方給了苦果子。

 

 

時序進入91年,資方要先將死硬分子先趕出工會,以軟化工會在許多議題上的強硬立場,資方發揮分化絕招,就是將工會幹部分成三類,即親資派、勞工立場派、無為派(打混派或騎牆派),各有其對付方式,最紅的就是有實力又親資方的常務理事,親資方實力不強者,就淪為擦脂抹粉跑腿的小丑,打混派或騎牆者資方根本懶得理睬,但這種人也不會被打壓刁難,要利用時還是滿好用了;例如一個月可請六天公假,儘管大家心知肚明他是公假私用,或把公假當特休假請,資方雖然知道但也不拆穿,非常大方地要請儘管請絕對不會刁難,幾乎每位理監事每個月都可以請滿六日公假,這是資方策略性攏落絕大部分立場不是很堅定者,孤立少數堅守勞工立場者,甚至於資方還當起和事佬,為兩個仇家牽線,讓他們合作,目的還是先把某些臭硬分子趕出工會,這一點資方非常成功,老翁我很榮幸做了第一位,二屆後再也無機會在工會為大家服務了, - - - 再見吧!會員們,還有天線寶寶、資方代理人,祝大家順心如意,心想事成,要官得官,要假得假…。

 

 

 

本文已經工會前常務理事王明惠閱覽,認可無誤,若有不同意見,歡迎留言。


 

附註:天線寶寶主張「停管工會於90611日以北市停管工字第90030號函通知停管處,表示自907月起改由兩人駐會,請准予備查」,這是怎麼一回事?就算那時候有兩人共同駐會,後來又如何變成三人駐會?

 

原來王明惠常務理事堅守勞工立場,不願為了一己利益,拿大眾利益與資方交換,率領12月18日的抗議遊行等,早已成為資方眼中釘,各種打壓手段接踵而至,扣工作獎金、交通費等等,並且把王常務理事調到路邊組,王常務理事死也不從,不肯去路邊組報到,於是工會才會想出,讓王常務理事常期駐會的暫時辦法,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判決文中關於該函之來龍去脈抄錄於下:

 

上開函件經證人丁○○於
   
本院到庭證稱:「是我擬的公文,由我發出。在90611
   
日之前,勞資雙方就常務理會共同駐會達成協議,透過常務
   
理事確認之後,要求我發這個公文。」、「(問:如何達成
   
協議?)答:常務理事乙○○和秦台生和資方的副處長己○
   
○協商,協商過程我不知道,達成協議時,我不在場。常務
   
理事乙○○口頭告訴我協議,沒有交付給我任何文件』

 


判決文中的丁○○就是工會了光頭祕書,乙○○就是天線寶寶之一。
那個時候由於勞工局局長是鄭村祺,資方也不敢對王明惠常務理事驟下殺手,於是工會開始雙人駐會,隔月資方代理人因為與資方關係「良好」,反正都是自己人麼,有甚麼不好商量?於是資方代理人也開始駐會,從此三人駐會成為「常態」,駐會者還可以於星期六回去加班,但是王常務理事不可以,這麼明顯了分化手段,他們也接受,他們大概以為他們很有實力,資方不得不以此來攏络若他們吧!在賀仲民碩士論文「勞資雙方談判態度與策略對談判結果的影響-以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個案為例」,也提到了他對三位常務理事共同駐會覺得不妥,論文中是這麼講了:

 

『長期一直給三位常務理事的公假(工會法中每月50小時為原則),
筆者也向主管c不斷的建議應該收回,可是弔詭的是,「高層」
似乎不願去碰這個敏感的問題。』

 

 

 

第三屆工會王常務理事降為理事(某幕後力量安排王常務理事改選監事,王不從),另三位常務理事全期三人共同駐會,但第四屆工會三人駐會導致集體開除事件!

啊!天ㄚ,天線寶寶你們走了,還有誰能保護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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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家停車位 失竊不負責
民視/2012/07/14
台北市一位陳先生,花了3840元跟停管處承租新生高架橋下的停車位,車子卻在上個月遭竊。陳先生找上停管處,得到不負保管責任的回應,想要去調閱監視器畫面,結果發現停車場裡根本沒裝監視器,現在車子憑空消失,讓陳先生大嘆,比路邊停車還沒保障。

陳先生之所以會這麼生氣,因為他5月底花了3840元,跟市政府停管處承租停車位,結果停不到一星期,車子就失竊,而且要調閱監視器畫面才知道現場根本沒裝。

仔細看看新生高架橋下的停車場,一支監視器都沒有。陳先生投書市政府,為何不裝監視器,愛車等於人間蒸發。而且兩次陳情,都得到官僚式的回應,尤其看到看板上寫著,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讓他求償無門。

陳先生報警後,員警也協助調閱沿路監視器,但就因為停車場出入口沒有裝監視器,缺乏關鍵跡證。事發一個多月了,陳先生已經做了最壞打算,不過同樣都是高架橋下的停車場,建國北路出入口就有裝監視器,新生北路卻沒有,也讓他不禁質疑,兩套標準的結果,小市民卻得自認倒楣,太沒天理了。

http://hichannel.hinet.net/media/finance/single/3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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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了, 已經兩年了, 這張停車繳費單是在兩年前開立的, 地點在台北市信安街....
   當時拿到繳費單後到便利商店繳錢, 店員跟我說無法掃描, 叫我去另一家試試,  隔一天我又去了另一家便利商店, 當店員掃描失敗後, 仔細一看, 原來效期是兩年後, 所以就建議我到旁邊的機器試試, 但是好像也沒有用...
   又隔了一天, 我又看到一家便利商店, 店長就跟我說這要等到繳費到期日前10天才能繳錢,  不會吧? 要等兩年ㄟ...



我終於等到兩年了, 期間我是將它貼在我家的看板上, 剛剛拿起時還有一些灰塵, 等一下我就要去繳錢囉... http://blog.liontravel.com/martin/post/957/5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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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有停車場沒電梯 身障難停車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10-12 06:02




〔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許淑華昨天表示,台北市有二十九處公共停車場並未設置電梯,這二十九處都位於地下室,不但身障人士無法停車,而且公然漠視身障法的相關規定。


交通局:會盡量要求改善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如果是在法令規定公布後設置的停車場,會盡量要求改善無障礙設施,若確實無法設置電梯,也會在停車場入口前告知、請身障者到鄰近停車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許淑華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前身為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此條文民國七十九年公布,但北市有二十九處公共停車場未設置電梯,其中十八處,包括百齡高中、前港公園、大豐公園、民權公園、大安森林公園、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等,皆於七十九年後才興建,卻還是沒有電梯,甚至無障礙設備。


身障人士向許淑華陳情,許多北市公立停車場內無設置電梯,就連基本的無障礙設施也不完整,入口處雖有標示「此停車場未設置無障礙電梯,行動不便者到其他鄰近的停車場」,但路邊停車格常被有心人士佔用,身障人士如同二等公民般,完全不受尊重。


許淑華表示,政府民國七十九年已要求所有公共建築物皆要有無障礙空間,停管處卻連基本的無障礙設施,如坡道、無障礙坡道扶手及室外無障礙通路等都沒有,實地到北寧路、中坡公園及市民大道地下停車場抽查,無障礙設施情況很差,若身障人士誤闖,唯一出口只有汽車斜坡道,根本是拿身障人士生命開玩笑。


許淑華表示,中央推行無障礙空間超過二十年,市府政策卻只做半套,停管處還以建築結構因素或多為校內停車場施工不易等為辯護,漠視身障朋友權益及法令規定,她要求停管處立即改善停車場無障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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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停車格走入歷史 9/18全面恢復人工收費

2011-09-08 06:33:51 卡優新聞 段楚禎


由於悠遊卡路邊停車的使用率逐年下降,9月18日起3,000個悠遊卡停車格位將走入歷史。台北市停管處評估,今(100)年使用悠遊卡支付路邊停車費的比率只剩13%,因此決定在悠遊卡刷卡機租約到期後拆機,不再提供這項服務。

台北市從95年開始,在路邊裝設悠遊卡計時器,民眾使用悠遊卡預繳停車費,每小時優惠10元,而停管處租借刷卡機費用,每具每月租金790元,1年租金高達2,800多萬元,但是使用率卻越來越少。

台北市停管處科長黃莉雅表示,悠遊卡停車格一天平均使用3,200次,等於這3,000個停車格位每一個一天只使用一次,顯示開車族對於便民、優惠停車的美意並不領情,因此經評估後,將在9月18日悠遊卡機租約到期後,全面恢復人工收費。

雖然有少數開車族認為用悠遊卡繳費,繼優惠又方便,但多數人無法建立使用習慣,在操作不熟悉的情況下,常有溢刷停車費用的問題,得透過刷卡機上的0800免費電話辦理退款,反而造成不便,恐是使用率偏低的主因。

而且刷卡機上的繳費狀態顯示不易辨識,收費員得特別查看是否逾時,更有車主反映有重複收費的問題,要求辦理退費,而類似的行政作業程序,也讓停管處相當困擾。

黃莉雅進一步表示,悠遊卡計時停車格取消後,停車格收費員開單程序反而變的單純,不用再費心確認是否有餘款,工作效率反而能提高。

目前台北市的停車格以半小時收費,而悠遊卡停車格則是以每15分鐘為收費級距。雖然對短時間臨停的車主來說,確實較為優惠,但停管處統計顯示,15分鐘以下的刷卡比率,僅僅只有總使用率的兩成,依舊是半小時至一小時的繳費比率最高,也就是悠遊卡停車格與一般人工PDA收費格的角色重複,已失去原先設計的用意。
新聞來源:卡優新聞




不實用!悠遊卡停車計時器9/18全拆
(2011/09/06 19:07)非凡新聞台 劉益如 佾樺 / 綜合報導
台北市目前總共有2980具路邊停車悠遊卡計時器,不過因為效果不佳,停管處決定在九月十八號租約到期後全數拆除,不再使用,不過這一具悠遊卡計時器一個月租金就要790元,五年來已經花了一億四千多萬的租金,民眾批,不但不實用,現在又走回頭路,似乎有點太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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