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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童告大人傷害 堅拒和解

















七歲劉姓男童在泳池玩水,遭日商神保和典掐脖子制止,雙方鬧上法庭。日商雖願意當庭道歉,劉母也同意別把事情鬧大,但男童認為對方很用力掐他,在檢方三度詢問他意見時,男童都搖頭表示「我不願意原諒他。」檢察官遂依傷害罪嫌起訴神保和典。


儘管劉姓男童只有七歲,但對相關問題對答如流,台北地檢署認為他有認知能力,也能清楚表達自己意思,可以擔任告訴人。


今年二月十二日晚間六時,神保和典(五十歲)在台北市「信義運動中心」游泳池內游泳,因不滿劉姓男童與數名小朋友在泳道中潑水嬉戲,且水花濺到他臉部,在制止男童不聽後,徒手掐住劉姓男童的脖子數秒鐘,導致劉童頸部挫傷。


劉母見狀上前制止,要求神保和典道歉未果,報警處理。神保和典被依傷害罪嫌送辦。


台北地檢署日前開庭,完全不會說中文的神保和典透過翻譯表示,自己當時太衝動了,願意表達歉意。劉母也表示,當初就不想把事情鬧大,是日商當場不願道歉,才報警處理,她對撤銷告訴沒有什麼意見。


檢察官再詢問提告的劉姓男童,劉童表示,他覺得當時玩水時並沒有潑到日本人,但對方卻很用力掐住他的脖子,他不願意原諒對方。他說這些話時,臉上出現生氣的表情。


據了解,承辦檢察官詢問男童「你願意原諒對方並和解撤告嗎?」男童搖頭表示「我不願意原諒他。」檢察官又再問「你確定嗎?」劉母也勸說「算了。」但男童仍搖頭表達不原諒。檢察官最後表示「全案到法院後,你可能還會被傳喚出庭。」劉姓男童第三度搖頭表示「我不願意原諒他。」



【2011/04/20 聯合報】@ http://udn.com/





【新聞疑義374】母願撤告,男童仍得自己提告?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日籍泳客神保○○被水花濺到,竟掐7歲男童脖子致其挫傷,開庭時,神保○○不斷道歉,男童母親也願撤告,但男童認為被掐得很痛,堅持告到底,檢方認為男童是被害人,具有獨立告訴權,昨依傷害罪嫌將神保○○起訴。檢方說,今年2月12日晚間6點50分,這名讀小一的男童在北市信義運動中心泳池,與朋友互相潑水,水花濺到日籍商人神保○○(50歲)臉上,神保○○被控以單手掐住男童脖子致其頸部挫傷。神保○○說,被水潑到後,原本是徒手推男童胸前,手掌卻不慎滑到他頸部,並非蓄意要傷害對方,並當庭自認當時太衝動,願向7歲男童及家長一一致歉。男童的母親事發時也在泳池畔,她說,因對方不道歉才報警,既已道歉,她也不願鬧大,同意撤告。不料,男童認為被掐得很用力,實在很痛,不願原諒被告。檢方勘驗泳池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為神保○○徒手掐住男童頸部數秒屬實,男童頸部挫傷,有驗傷單為憑,且男童以自己名義提告,對案發過程描述詳細,自我表達能力無礙。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犯罪被害人,得為提出告訴,並無年紀限制,被告雖當庭致歉,但因未獲男童原諒,檢方仍以男童意見作為結案依據,將被告起訴(自由時報100年4月20日報導:日人掐童當庭道歉 母願撤告 男童自己提告)。




【疑義】


按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開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稱重傷者,係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參照)情形之一者而言。


又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惟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也規定,犯罪之被害人,也得為告訴。是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告訴權,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仍得獨立告訴,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之告訴,於被害人已先提出之告訴,毫無影響,法院不得因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告訴,而就被害人之告訴,併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859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檢方勘驗泳池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為神保○○徒手掐住男童頸部數秒屬實,男童頸部挫傷,有驗傷單為憑,且男童對案發過程描述詳細,自我表達能力無礙」若屬實,則日人縱已道歉,母願撤告,男童仍自己提告,檢方也只能以男童意見作為結案依據,將被告起訴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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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貼圖】原來績效考核的標準是這樣的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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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員穿著像警察 議員痛批
自由時報 2009/03/13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台北市交通局停管處交通助理員穿著懸掛「台北市警察局」警徽臂章的制服在道路開單,昨天被台北市議員洪健益痛批違反刑法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質疑停管處帶頭違法。

停管處將檢討

停管處科長陳冠龍坦承「誤用臂章」,他表示,停管處近日會把警徽上單位稱呼改為「台北市交通局」,至於使用警徽則是77年設置交通助理員時由中央統一訂定的規範,停管處會以公文詢問警政署是否檢討調整。

台北市警察局與交通局停管處各自聘用約140名交通助理員,負責市區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業務,他們在市區巡迴拍照,開出俗稱「白單」的逕行舉發通知單放在違停的車輛擋風玻璃上,交通助理員並非警察,不會攔檢舉發違規者,但穿著的制服卻與員警類似,引來批評。

洪健益說,近來詐騙集團橫行,連台北市政府單位都加入混淆視聽的行列,這種「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反而會造成真警察的執法困擾。

議員洪健益也質疑佩掛違法臂章的交通助理員開出單據是否具有效力,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表示,交通助理員開單是依法執行公權力,開出的罰單仍具有法定效力。


台北市交通助理員制服右臂章與交通員警非常類似,左為交通警察,中間為交通大隊交通助理員,右為停管處交通助理員。(記者林恕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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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執法方便 刻意誤用警徽臂章
自由時報 2009/03/13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台北市停管處交通助理員竟穿著「台北市警察局」警徽臂章的制服,被質疑冒用警徽,台北市政府官員指出,當時為避免交通助理員開單時被罵,建立執法權威,才會使用警察局的警徽臂章,但這種走偏鋒的做法,反而引來更多批評。

熟悉交通事務的官員指出,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93年將部分交通助理員移撥停管處,停管處製作制服時,刻意保留交通助理員制服左臂上印有「台北市警察局」與警徽臂章,讓交通助理員開逕行舉發通知單時,減少遭阻攔、抗拒情況。

此外,停管處、交通警察大隊的交通助理員胸章格式卻完全不同,停管處交通助理員胸章由右至左書寫「台北市交通稽查」,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助理員胸章則是由左至右書寫「北市警局交通助理人員」,同樣是交通助理員,胸章書寫方式、職銜格式竟無標準,也引來民眾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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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6/1


向廠商索賄洗錢 停管處技士判8年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技士蘇正介,利用監督信義區三七○號公園興建地下停車場興建機會,向營造商索賄150萬元,並洗錢隱匿,台北地方法院依收賄罪判處蘇正介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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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商人余四川(右)包了廿萬元給拾金不昧的計程車司機李明德(左),大紅包讓李驚訝不已。
記者沈旭凱/攝影



運將拾金不昧 富商堅持給20萬




【聯合報╱記者沈旭凱/基隆報導】 2011.02.19 02:49 am
 
  計程車司機李明德昨天在車上撿到富商余四川遺失的五十一萬現金,送到派出所招領,余四川當場包了廿萬大紅包,李明德表示不要那麼多,余四川堅持要他收下,希望拋磚引玉,鼓勵大眾發揮拾金不昧精神。
李明德每月才賺兩萬元,這個大紅包足足是李明德十個月開車營業所得,且已超過民法規定拾獲者得以請求失金最高三成報酬。
五十一歲李明德在基隆市開計程車多年,扣掉油錢、保養費等開銷,每個月約賺兩萬元,至今仍是單身。


前晚九時許,李明德在基隆市忠二路開車載到富商余四川,余在基隆市南榮路下車,卻將皮包遺落在車上,等到發覺皮包不見,車子已經開走,皮包內有五十一萬現金、一張已作廢的兩百萬支票、空白支票本及一把賓士車鑰匙,余當晚向警方報案。


李明德當時不曉得乘客遺落財物在車上,直到昨天早晨七時四十五分許,他清理車子,準備出門營業時,才發現余四川的皮包掉在車子後座腳踏墊上。


李明德說,他打開皮包一看,發現一大疊鈔票,趕緊根據皮包內的名片,打電話通知失主,但對方並未接聽,於是將皮包送到信六路派出所招領。


信六路派出所昨天通知失主余四川招領,余四川是優利開發企業公司董事長,經營房地產開發,也是烏來箱根苑溫泉飯店股東,經商有成,目前是基隆市市政顧問、基隆市民眾服務社理事長,在地方很活耀。


余四川趕到派出所領回皮包,清點裡面財物及資料,並無遺失,相當高興,隨即從身上掏出廿萬犒賞李明德,李明德表示拾金不昧是應該的,錢不是他的,拿了會良心不安,余四川堅持要他收下,李明德說收六千元紅包就好,但余西川還是塞給他廿萬。


【2011/02/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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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1.01.17 03:13 pm 
 
曾姓婦人路邊停車,為了省2個銅板,將停車管理員蓋在繳費單上的章戳塗掉一格,停車費從40元變成20元,她拿去便利商店繳錢,被控涉嫌偽造文書罪,檢察官開庭時,曾婦不認罪,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她。
出庭背名牌包
檢察官傳訊曾婦開庭時,她背了一個法國名牌的高檔皮包出庭,她向檢察官表示,怎麼會為了區區20元去做犯法的事,態度十分堅定、強硬。
檢察官再問她,這張繳費單從拿取到繳費的過程中,有無假手他人,她也答稱沒有,並說明如何放置在車內的收納槽、何時去繳錢等等,就是不承認有塗改過。
台北地檢署為了調查事證,將這張可疑的停車繳費通知單送交刑事局鑑定,結果顯示管理員簽章欄處有被刮擦的痕跡,證明繳費單確實經過不正常的「加工」。
被起訴後改口 說謊是「怕丟臉」
檢察官上個月底,將曾姓婦人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曾婦嚇到,日前寫了一份書狀給檢察官認錯,她在狀子中說,她因貪圖20元的小利被發現,覺得非常丟臉,開庭時會說謊,則是因偵查庭中有檢察官、書記官和學習司法官連同她有4個人,如果認罪,大家會看她笑話,所以扯謊。
停車單有被「加工」
起訴書指出,家住新北市新店區的41歲曾姓婦人,97年12月30日上午駕車停放在板橋區三民路的路邊停車格內,應繳40元停車費,卻以不詳方式將管理員簽章欄的用印磨除,依變造後的金額20元繳費,省掉20元,經新北市代收業者查核發現異狀,將曾婦依偽造文書、詐欺得利罪移送法辦。







竄改停車單金額 罰24萬


2011年 01月07日 蘋果日報 【張欽、孫友廉╱台北報導】新北市女子蔡怡萱為省停車費,把繳費單上管理員的印章擦掉,改成每張只要繳四十元,省了五千餘元,但被台北地方法院依犯了十九次偽造文書、詐欺罪判八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十四萬元,等於要繳四十八倍停車費,實在得不償失。

5千停車費只繳40元
住新北市中和區的蔡怡萱(三十二歲)昨不在家,但據鄰居透露,該社區房屋每坪約三十萬元,蔡女的房屋應有三十坪,加一個車位價值約千萬,不知她為何會為了省停車費觸法。
判決指出,蔡怡萱去年五至七月間,使用男友高全賢母親的轎車,停放在台北市新生北高架橋下的公有停車位,累積二十五張繳費單共五千零二十元,她為了省停車費,用橡皮擦擦掉繳費單上管理員蓋印,改成每張僅須繳四十元,然後故意揉捏致不易辨識後拿到超商繳費,被北市停車管理處發現,移送法辦。
法院考量蔡怡萱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判刑八月,得易科罰金二十四萬元,是原來停車費的四十八倍。

 

 








省70元!指甲刮停車單簽章 男子吃官司     2009-2-9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因小失大!吳姓男子為少繳停車費,竟二度用指甲刮除公有停車繳費單的管理員簽章,分別少繳停車費40及30元;經代收超商與台北縣交通局對帳發現報警處理,被檢方依變造私文書及詐欺罪嫌起訴。


住中和市的25歲吳姓男子,去年5月6日將自小客車停在中和市安平路住家附近路邊公有收費停車格,從上午7時停到晚間6時許,交通局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員依停車12小時,開具繳費通知單共勾勒12個格位,每小時收費20元,計應繳納的停車費用為240元。


吳某自覺費用太高,竟將繳費通知單上的「17:23」及「18:23」計費欄位管理員簽名字跡,用指甲刮除,再將單子拿到超商繳費,店員誤以為停車時間為10小時,收取200元費用,少繳了40元。


交通局、超商對帳抓包


吳某接著在9月1日晚間,於板橋市公園路公有路邊停車格停車,又將7到9時的繳納收費單,以指甲刮除「21:37」的收費紀錄,該路段1小時收費30元,停車3小時應繳90元停車費,吳某因此只繳60元。


案經台北縣政府交通局與超商對帳發現有異,調出吳某車號的電腦停車紀錄比對超商的繳費單,確認吳某是用特殊手法將繳費單據上的管理員筆跡刮除,兩次合計少繳70元,報警法辦。檢警調查後,吳某坦承是用指甲刮除收費欄位的管理員簽名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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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苦等一夜 陳光標發7萬紅包



上傳者: TBSCTS | 2011年01月26日

 

陳光標來台發紅包,上午也發出第一個紅包,一位婆婆在圓山飯店苦守一整夜,趁陳光標現身時她立刻衝上去要紅包,陳光標也包給她7 ­萬,但您知道,陳光標來台灣要發5億元紅包,這些錢是怎麼分裝運送的?

  來台灣第一個早上,圓山飯店大門都還沒有踏出去,就發出了第一個大紅包,家貧一萬、苦守一夜再一萬,聽到婆婆還有88歳眼睛全盲 ­的老媽媽,陳光標再加碼5萬,一發大紅包7萬,拿到紅包的婆婆馬上感動的哭了,這個婆婆靠著低收入戶補助過生活,看到報紙上說有 ­人要來發紅包,26號晚上就等在圓山飯店外面,頂著半夜低溫一整夜沒睡,讓他守到陳光標、拿了七萬塊大紅包。

  從來沒看過那麼多錢,他嚇得連手都在發抖、嘴裡不斷道謝,這趟台灣行,陳光標說要散財五億台幣,根據華視掌握的獨家消息,就在清 ­晨三點,遊覽車就運來4、50袋紅色的帆布旅行袋,擺滿圓山飯店大廳,每個袋子都上鎖,一旁還有保全監視,再由客服運到樓上的會 ­議室,陳光標一行50多個人拿現鈔裝紅包裝到清晨五點,起了個大早就發出大紅包,陳光標這趟台灣行,想必沿路都會相當熱鬧。



維基百科:陳光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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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男指控遭虐待 北市停管處否認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的替代役男指控公務員「虐待」他們,一名役男還因工作壓力過大,憂鬱症發作而申請停役。另有個替代役男說:「公務員不做事,把事情全都推給役男,還常常把役男當狗來使喚。」


對此,停管處副處長郭宗生接受訪問時說,確實有個替代役男在該單位服役時,因憂鬱症發作申請停役獲准;但這名役男之前就曾因憂鬱症發病,同仁都對役男很好,不可能管教不當。



不願具名的役男表示,他被要求打公文、打電話、影印,什麼都來,幾乎公務員該做的他全做了;從早上九點直到下午五點都沒喘息過,有時做不完,還得加班到下午六點半才能離開。


他表示,自己不是最慘的,他的朋友有次因某個公務員有事,就讓他的朋友外出會勘,甚至要求朋友代為接送小孩,或是充當司機幫忙開車。


他忿忿不平地說,雖然公家機關強調役男僅是協助,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一概不能做,但公務員會把舊檔案列印出來,「圈」出要修改的字,坐在他後面盯著他「打」公文。


這名役男說,公務員實在很混也很過分,把役男當狗使喚,看公務員臉色是常有的事;有些人或許覺得役男很好用又好欺負,他就聽說曾有役男被公務員罵哭,有的因工作壓力大「發瘋」,服役半年申請停役。


因憂鬱症發作而停役的役男受訪時說,到停管處工作的每個役男都滿忙的,他要負責打公文、整理回收用紙、繕打車主資料,事情很多;不過,自己之前就有憂鬱症,發病也不能全怪罪服役,但來到停管處才半年就發病是事實。


某役男表示,不是每個公務員都很壞,也有人對他很好,只要他做輔助性工作,若他主動幫忙,對方會說謝謝;對於惡劣公務員,多數役男都只盼一忍再忍,早點服完役退伍就好。


停管處表示,役男僅是協助公務人員收發文件、整理檔案,處內同仁都對役男很好,不少役男也反映做得很愉快;即使是憂鬱症發作的役男,處內同仁也都肯定他的工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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