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曠職處分停管處有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2-01-09
依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停車場以收費服務管理方式,達成改善交通秩序目的。」及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有關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於上班服勤時段均需派員值勤,以利市民不時之需。且該工作規則第十二條亦規定:「::前項勞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休假日期由各場、組與勞工協商排定,報本處核准後實施。」暨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請假手續,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証明文件。」爰此,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管理員二之一組歐登財等十七位,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未經准假亦未出勤,依停車場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無故遲到或擅離工作崗位二小時以上者,記曠職,扣薪一日。」係屬依規定辦理之權責,並無不當之處,否則對於奉公守法之同仁不公平,對市民服務品質亦大打折扣。再者,該處產業工會所提認為停管處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乙節,與上開請假規定,二者互異,停管處仍依法處理,實在並無爭議性,法巳非常明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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