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管理處澄清產業工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陳情之疑慮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3-10-22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連絡人:陳奇正
連絡電話:二七五九○六六六轉六三O一
針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馬市長陳情主要訴求為:
一、請停管處立刻停止一切平面場外包的動作。
二、遵照市長承諾,檢討路邊停車業務委外須產官學勞訂定試辦成敗標準。
三、路外場外包也經產官學勞訂定試辦外包的成敗標準。
對產業工會訴求與事實不符或有誤會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特發表聲明澄清如后。
停車管理處表示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及「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現為自治條例),自八十五年起依法辦理公有立體、地下、平面廣場、橋下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至今已有五十餘場次委託民間經營,而非現今才開始辦理。另依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產業工會所提之訴求,係指非經學、民、勞、政四方討論獲致共識前不推動「停車管理處『路邊』收費業務」之委外,依停車場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義「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供車輛停放之場所」,其與停車場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義「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不同,停車管理處表示如果要試辦路邊收費業務將會信守承諾,將先由產、官、學、勞四方共同訂出檢視試辦成敗指標,在取得共同意見後開始試辦,並依試辦結果之成敗,決定是否推動,屆時將邀請產業工會全程參與,此訴求與現今依法辦理之「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並無相關。
停車管理處表示因應停車需求成長,路外停車場陸續興建完工開始營運,路邊停車場亦逐步納入收費管理,在收費管理人力不足下,為減輕收費管理員工作負擔,平均一處平面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約可釋出一名收費管理員,其可彈性調派至其他停車場支援,使停車場更有效管理,自八十五年起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以來,在本於照顧同仁立場與維護同仁工作權益下,並未因此解雇任何收費管理員與犧牲員工權益,反而更重視員工權益,尤其是在收費管理員工作獎金遭到要求停發時,相關主管積極奔走中央各相關單位爭取工作獎金之發放,終於獲得中央各單位認同並同意再發放。未來停車管理處仍將本於維護同仁權益為基礎,持續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