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停管工會幹部解僱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重申維護勞工權益之立場不變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2010-09-10
按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係屬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定義之「權利事項」爭議,依照目前法令規定勞工可逕循司法途徑,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因此,有關停管工會4位工會幹部遭資方解僱之勞資爭議案,現已進入第三審訴訟程序。然因勞資雙方之僱傭關係在目前法令規範下,係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仍須由司法機關審理為最終裁決。不過,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已依「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補助4名工會幹部因訴訟所需之第1、2審訴訟費用、律師費及近20個月之生活費用,共計新臺幣197萬1,880元。至於第3審所需之訴訟費用、律師費及生活費用,本局亦於本(99)年9月1日依上開規定核予補助新臺幣61萬9,672元,累計3審共補助新臺幣259萬1,552元,以維護進行訴訟之權益(補助一覽表詳如附件)。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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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 補助金額 | 補助總金額 | |||||
裁判費 | 律師費 | 生活費用 | ||||||
97 | 第一審 | 162,656 | 100,000 | 760,320 | 1,022,976 | |||
98 | 第二審 | 226,824 | 100,000 | 622,080 | 948,904 | |||
99 | 第三審 | 243,192 | 100,000 | 276,480 | 619,672 | |||
合計 | 632,672 | 300,000 | 1,658,880 | 2,591,5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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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表時間:99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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