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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停管工會幹部解僱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重申維護勞工權益之立場不變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2010-09-10


按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係屬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定義之「權利事項」爭議,依照目前法令規定勞工可逕循司法途徑,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因此,有關停管工會4位工會幹部遭資方解僱之勞資爭議案,現已進入第三審訴訟程序。然因勞資雙方之僱傭關係在目前法令規範下,係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仍須由司法機關審理為最終裁決。不過,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已依「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補助4名工會幹部因訴訟所需之第12審訴訟費用、律師費及近20個月之生活費用,共計新臺幣1971,880元。至於第3審所需之訴訟費用、律師費及生活費用,本局亦於本(99)年91日依上開規定核予補助新臺幣619,672元,累計3審共補助新臺幣2591,552元,以維護進行訴訟之權益(補助一覽表詳如附件)。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臺北市停管工會工會幹部解僱案一覽表



 



年度










訴訟審別



 



 





補助金額



補助總金額
(新臺幣:元)



裁判費



律師費



生活費用



97



第一審



162,656



100,000



760,320



1,022,976



98



第二審



226,824



100,000



622,080



948,904



99



第三審



243,192



100,000



276,480



619,672



合計



632,672



300,000



1,658,880



2,591,552



 



 



 



 



製表時間: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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