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停管處產業工會96年8月10日訴求澄清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7-08-10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四科
發稿日期:96年8月10日
連絡人:陳冠龍
連絡電話:27590666轉6401
針對停管處產業工會96年8月10日訴求澄清說明(1493)
有關停管處產業工會所提訴求如下:
1.停管處未依協議逕行辦理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
2.破壞勞資協議(週六延時加班7小時申報8小時加班費、產業工會幹部請會務公假情形)。
3.打壓工會(場組長調動案)。
4.打壓勞工。
針對上述訴求停管處澄清說明如下:
停管處未依協議逕行辦理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
有關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部分,經查 馬前市長曾於91年簽署承諾「停車管理處路邊收費業務」原則不推動委外,但基於市府整體考量,在不影響員工權益情況下,可以試辦,如果試辦,將先由產、官、學、勞四方共同訂定試辦成敗指標,並依試辦成果決定是否推動。
經查停管處為推動路邊停車開單委託民間辦理,自93年11月11日迄95年8月3日由停管處召開三次籌備會議並由金副市長主持二次專案會議,仍無法就委外績效評估指標達成共識。
本市路邊尚有20,000餘汽車格位尚未收費且陸續興建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約有40場,另為落實機車路邊停車收費,且管理員人數不宜擴編情形下,未來將在不影響現有管理員權益下先行試辦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
破壞勞資協議(週六延時加班7小時申報8小時加班費)
停管處與產業工會第2屆第4次勞資會議結論(自90年2月1日起實施)略以:「於輪休休息日服勤上班者,由資方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8小時之延時加班費。單班場組勤務時間原則統一調整為9時至17時(9時15分前簽到、16時30分後離崗、休息、整理票本、簽退等)」。
惟經審計單位於95年底查核停管基金加班費,對路邊管理員上班刷卡時間09:15,下班刷卡時間16:30,上班7小時15分卻申報8小時加班費要求說明。停管處經通告同仁自3月起申領加班費應核實,惟工會認為未經協商不得變更並向勞工局檢舉。案經勞工局派員檢查停管處勞動條件均符合勞基法之相關規定,並無違法。
破壞勞資協議(產業工會幹部請會務公假情形)
停管處與產業工會第3屆第7次勞資會議結論略以:「爾後勞資會議、工會理監事會議、工會代表大會及勞資雙方共同出席之各項會議,勞方代表出席會議時當時給予公假1日登記,…其他協助會務部分,則依現行請假程序辦理。」,經查停管處產業工會三位常務理事每人每月平均請會務假18-22天公假,另理、監事部分均依法令規定給予50小時公假,迄今並無不准假或記曠職之情事。
打壓工會(場組長調動案)
停管處因業務需要於96年8月1日調動18位場組長及副組長(含工會理事1人、會員代表2人),場組長異動係基於停管處業務需要而調整,為了培養全才的場組長,停管處希望場組長也可以熟悉停管處相關業務運作,以利未來業務發展,並無產業工會所提打壓工會情形。
打壓勞工
停管處輔導員於3月份查察時發現部分管理員未依規定時間巡場加簽,並請其中4位同仁說明,惟未獲理會,而依據工作規則懲處,未依規定巡場申誡1次,不服長官領導記過1次。
該三位同仁不接受懲處內容向停管處陳情,停管處另案召開考績會並請同仁出席說明,其中3人並未列席僅1人出席,未出席3人未依規定巡場部分申誡改為警告,不服長官領導記過1次維持;出席1人未依規定巡場部分申誡改為警告,不服長官領導記過改為告誡。此係管理權之ㄧ部分,並無產業工會所提運用管理手段脅迫基層管理員之情形。
停管處係屬政府行政機關,均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各項業務,且相當重視勞資和諧,並注重及保障基層管理員權益及福利,停管處再次呼籲所有收費管理員同仁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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