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南北路橋下停車場增設全自動收費系統與監控系統,費率不變、品質提升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6-07-25

發稿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發稿日期:95年7月25日
聯絡人:第三科 吳三財
聯絡電話:27590666-6333

近年來停車管理處在各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設置監控系統後,對於停車安全性提昇獲得民眾高度肯定。建國南北路橋下停車場提供總計3,367格停車位,目前收費時段為上午7時30分至晚上9時30分,該停車場對紓解周邊地區停車需求貢獻甚大,惟多數區段均採人工巡場開單方式收費,並未設置全自動收費系統與監控系統,因此,夜間車輛停放安全性問題受到許多車主的質疑,在94年陸續發生30餘起夜間車輛遭竊或遭破壞案件,為此,要求在建國南北路高架橋下設置監控系統的建議相當多,甚至有些車主因為鄰近的龍門國中地下停車場月票售罄而購買建國南路橋下停車場月票,如下班後經過龍門國中地下停車場仍有剩餘格位可供臨時停放時,考量龍門國中地下停車場收費與監控設備齊全,基於安全因素,寧願放棄建國南路之月票權益,而採臨時停車方式將車輛停放於龍門國中地下停車場。
基於以上原因,停車管理處表示,建國南北路設置全自動收費系統與監控系統,純粹係從車主權益觀點出發,為了保障車主車輛財產安全,停管處方於去年5月初編列投資6千餘萬元之經費並獲市府同意辦理,建置建國南北路橋下停車場全自動收費系統與監控系統,該系統涵蓋悠遊卡收費系統之建置,故完成後民眾除可以出場前先於全自動收費系統繳費,免除現行出場時付費之時間延誤,或至便利商店補繳停車費之不便,同時更可以使用悠遊卡付費,更便捷進出建國南路橋下停車場。至於全自動收費系統與監控系統完成後,建國南北路橋下停車場收費時段是否調整,停車管理處表示將持續與建國南北路沿線里長及居民溝通,此外,建國南北路橋下停車場之月票費率將維持現行之費率,即建國南路橋下停車場月票每月4800元,建國北路橋下停車場月票每月6000元,以不增加民眾負擔。
至於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所提出,設置監控系統,無法解決失竊問題乙節,停車管理處表示,停車場設置監控系統確實無法將車輛竊盜與破壞之犯罪率降為零,然而,在降低犯罪率方面,其效果卻是非常顯著,以洛陽停車場為例,設置監控系統輔以管理同仁巡場作業,目前該停車場之車輛失竊或遭破壞之比率已大幅降低70%,顯見設置監控系統後確實對犯罪行為產生相當程度的嚇阻作用。以目前本市社區安全為例,除了里民巡守之外,設置監視系統也是維護鄰里社區安全之最基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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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回應產業工會在停車業務外包總體檢公聽會之訴求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3-12-12

發稿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聯絡人:廖自然
聯絡電話:二七五九0六六六-六三一二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感謝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召集人秦議員儷舫今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假臺北市議會一樓交誼聽,邀請多位議員、世新社發所所長黃德北、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交通局、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及相關單位代表,召開「臺北市停車業務外包總體檢公聽會。」其主要訴求:
一、外包真的比較省錢、划算嗎?(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之維修)
二、省錢省到外包工身上?
三、只有外包才能解決人力問題嗎?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針對前訴求及公聽會之建議研提具體回應及說明:
一、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收回,因委外承商財務問題,於收回點交時發現設備有缺失未進行改善,該承商得標時設定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履約保證金質押本處,本處為確保民眾停車權益及維護停車場營運安全已先就該停車場汚水設備、電器設備、緊急發電機系統設備、消防設備進行修繕,屆時將依維修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支應,停車管理處將加強巡場管理,以確保停車安全。
二、本處明年起辦理停車場業務外包,將配合要求投標廠商應提勞工之勞動條件納入合約一部分,有關勞動條件之訂定,將參考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之意見,送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審核後做為未來委外招標依據。
三、對於停車管理處停車管理員人力是否不足,各營運分區及場組是否重新規劃以及停車管理員雙班、單班調整等,停車管理處將與八大營運分區及產業工會全盤檢討,現有人力不足或新增之路外停車場仍朝委外經營。
四、停車管理處九十三年擬辦理委外路外停車場計畫書,將與本處產業工會協商,再送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備查,以爭取更多支持。
政府業務外包民間辦理係潮流趨勢,停車管理處會審慎處理委託民間經營工作,亦呼籲所屬的停車管理員安心工作,停車管理處會保障全體員工之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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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停管處產業工會96年8月10日訴求澄清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7-08-10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四科
發稿日期:96年8月10日
連絡人:陳冠龍
連絡電話:27590666轉6401
         
針對停管處產業工會96年8月10日訴求澄清說明(1493)

有關停管處產業工會所提訴求如下:
1.停管處未依協議逕行辦理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
2.破壞勞資協議(週六延時加班7小時申報8小時加班費、產業工會幹部請會務公假情形)。
3.打壓工會(場組長調動案)。
4.打壓勞工。
針對上述訴求停管處澄清說明如下:
停管處未依協議逕行辦理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
有關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部分,經查 馬前市長曾於91年簽署承諾「停車管理處路邊收費業務」原則不推動委外,但基於市府整體考量,在不影響員工權益情況下,可以試辦,如果試辦,將先由產、官、學、勞四方共同訂定試辦成敗指標,並依試辦成果決定是否推動。
經查停管處為推動路邊停車開單委託民間辦理,自93年11月11日迄95年8月3日由停管處召開三次籌備會議並由金副市長主持二次專案會議,仍無法就委外績效評估指標達成共識。
本市路邊尚有20,000餘汽車格位尚未收費且陸續興建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約有40場,另為落實機車路邊停車收費,且管理員人數不宜擴編情形下,未來將在不影響現有管理員權益下先行試辦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
破壞勞資協議(週六延時加班7小時申報8小時加班費)
停管處與產業工會第2屆第4次勞資會議結論(自90年2月1日起實施)略以:「於輪休休息日服勤上班者,由資方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8小時之延時加班費。單班場組勤務時間原則統一調整為9時至17時(9時15分前簽到、16時30分後離崗、休息、整理票本、簽退等)」。
惟經審計單位於95年底查核停管基金加班費,對路邊管理員上班刷卡時間09:15,下班刷卡時間16:30,上班7小時15分卻申報8小時加班費要求說明。停管處經通告同仁自3月起申領加班費應核實,惟工會認為未經協商不得變更並向勞工局檢舉。案經勞工局派員檢查停管處勞動條件均符合勞基法之相關規定,並無違法。
破壞勞資協議(產業工會幹部請會務公假情形)
停管處與產業工會第3屆第7次勞資會議結論略以:「爾後勞資會議、工會理監事會議、工會代表大會及勞資雙方共同出席之各項會議,勞方代表出席會議時當時給予公假1日登記,…其他協助會務部分,則依現行請假程序辦理。」,經查停管處產業工會三位常務理事每人每月平均請會務假18-22天公假,另理、監事部分均依法令規定給予50小時公假,迄今並無不准假或記曠職之情事。
打壓工會(場組長調動案)
停管處因業務需要於96年8月1日調動18位場組長及副組長(含工會理事1人、會員代表2人),場組長異動係基於停管處業務需要而調整,為了培養全才的場組長,停管處希望場組長也可以熟悉停管處相關業務運作,以利未來業務發展,並無產業工會所提打壓工會情形。
打壓勞工
停管處輔導員於3月份查察時發現部分管理員未依規定時間巡場加簽,並請其中4位同仁說明,惟未獲理會,而依據工作規則懲處,未依規定巡場申誡1次,不服長官領導記過1次。
該三位同仁不接受懲處內容向停管處陳情,停管處另案召開考績會並請同仁出席說明,其中3人並未列席僅1人出席,未出席3人未依規定巡場部分申誡改為警告,不服長官領導記過1次維持;出席1人未依規定巡場部分申誡改為警告,不服長官領導記過改為告誡。此係管理權之ㄧ部分,並無產業工會所提運用管理手段脅迫基層管理員之情形。
停管處係屬政府行政機關,均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各項業務,且相當重視勞資和諧,並注重及保障基層管理員權益及福利,停管處再次呼籲所有收費管理員同仁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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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見乾屍都怪外包


燈管幾乎全壞民代罵管理差


2003年 12月13日 蘋果日報






【林竺筠╱台北報導】北市議員秦儷舫昨舉行「外包真是萬靈丹?台北市停車業務外包總體檢公聽會」,會中多名停車管理員反映,業務外包之後問題重重,諸如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女乾屍,就是在北市停車管理處回收之後才發現,委外經營的一年多期間,根本無人注意到乾屍,顯見管理品質非常低落。
不只乾屍問題,停管處產業工會理事朱正富說,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今年八月收回後,原本正常的一千九百五十一盞日光燈,壞了一千九百盞,其他四十具導流風機、十二具排風機與消防設施等,完全損壞。他說:「假如發生火災,這是會出人命的!停管處業務外包之後確實有賺到錢,不過這些風險全是市民在承擔啊!」




勞工竟無勞健保


停管工會更列表指出,原從早上九點半經營到晚上九點半的平面停車場,外包之後變成全日收費,全市有一萬九千個外包停車位,等於整體市民每月多付五千一百三十萬元停車費。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黃德北說,外包之所以比較省錢,是因為沒將「社會成本」計算進去,從資方轉嫁到由整個社會一起承擔額外風險與負荷。
停管工會理事韋秀蓮說:「更嚴重的是勞工問題,包商笑嘻嘻,工人慘兮兮!」外包勞工條件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不僅沒有勞健保,而且全年無休。北市勞工局科長徐卿廉建議,應將目前的外包「價格標」改為「規格標」,在契約中明定外包勞工應有的基本權益。
停管處長鄭佳良允諾,來年外包業務計劃書,會先送到議會交通委員會審查;公開招標時也會加入「勞動條件」規範,納入停管工會意見考核,並在短期內向工會說明「業務非外包不可」理由。



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發現車號EU-3458車輛車主身故於車內,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重申除已主動發覺報案、協助家屬妥處外,其停車費已分別於十一月六日及七日對外發布不予追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3-11-09

發稿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聯絡人:林炎成
聯絡電話:二七五九0六六六-六四○一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針對部分人士,對於本處在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主動發覺久停於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內EU-3458車輛車主身故於車內,質疑本處仍要追討其停車費事宜,特澄清幾點如下:

一、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於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之前係委外由民間經營,到期後自八月一日起由本處接管經營。
二、本處自八月一日接管後,發現該久停車,即洽詢大安分局得知非屬失竊車,並於十一月三日寄出掛號信,提醒車主來處理,係通知提醒之例行性工作,非追討停車費。
三、經查該車係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取票進場,停放於該場地下二樓北側第十六號停車位內。該車當時停放情形,車頭朝牆壁又緊鄰防火牆,且該車車窗貼有深色反光遮陽紙並佈滿灰塵,如不刻意檢視,確不易發現有任何異狀。惟十一月五日本處現場管理人員依規定巡場,即發現該車內似有死屍,即主動報警,並協助家屬妥處。
四、自八月一日本處接管以來迄今之停車費,基於車主已往生,本處已於十一月六日與七日分別對外發布新聞表示,不會追討此期間之停車費,至八月一日之前之停車費,本處亦不會追討(因委外期間,本處已收有委外權利金)。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聯絡人:季天斌
聯絡電話:二七五九0六六六-六四○六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表示所屬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正式開場對外營運,當時由本處派人管理至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委託民間廠商(協固公司)經營,委託經營期間為四年,於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期滿。期間該委外公司因財務困難,資金已經被法院凍結,且該公司提供本處履約保證金亦遭法院假扣押,以致目前該場設施、停放車輛及其他事項,並未完成移交作業。停車管理處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到期收回管理後,除積極清理及復原整修作業外,並依規定確實執行每天巡場及抄錄駐夜車之工作。
針對EU-3458車輛,停車場人員曾於九十二年八月廿六日電詢大安分局查察車籍資料並非失竊車輛,另於九十二年九月份寄出三次平信通知車主來場處理,均未獲回應。該場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以雙掛號信函郵寄車主,方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晚間八時廿五分接獲車主家屬來電表示隔日將來場處理。
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管理員巡場時發現車號EU-3458車輛所屬車主身故於車內,經查該車係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取票進場,進場時該場係委託民間公司(協固公司)經營(車內放有當時協固公司所屬進場停車票卡),停放於該場地下二樓北側第十六號停車位內。該車當時停放情形,車頭朝牆壁又緊鄰防火牆,且該車車窗原貼有深色反光遮陽紙並佈滿灰塵,如不刻意檢視,確不易發現有任何異狀。
翌(五)日上午十時,停車場人員因已聯絡上車主家屬,為進一歩瞭解車輛情況,而擦拭車窗並以手電筒照射探視車內情況,方發現疑似屍體而主動報警,並協助檢警處理。
家屬接獲此一不幸事件,可理解已哀痛逾恆,正忙於車主身後喪葬事宜,家屬逢此不幸,本處亦深感遺憾,除仍本服務市民宗旨儘量協助家屬外,且車主已往生,因此不會向家屬追討停車費事宜。
目前現場已以實體隔離該停車位,以免影響其他車輛停放,周邊亦已整理清潔妥善,請民眾安心使用。
為杜絕類似情事,已於本(十一)月五、七日兩次要求本處管理之各停車場全面清查所有車輛結果,均屬正常。另已通令落實巡場機制,要求所有管理員對異常及久停車輛除積極查報外,要對車輛本身仔細巡視;並於停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凡停放超過一個月未繳費之車輛經通知而不處理則逕予拖吊至公有保管場;逾期三個月再不領回則公告拍賣,以免再發生類似情形。
另本處將檢討此次事件本處人員處理過程中,有失職部分將依規定議處。



 


發稿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聯絡人:第四科謝寶蘭
聯絡電話:二七五九0六六六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發現車主陳屍車內主動報警處理

本市停車管理處所屬公有收費停車場人員(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於當日巡場時,對場內久停車(原委外時期長期停放)車輛做進一步詳查時,發現車主陳屍車內,旋即主動通報轄區大安分局前來處理,查該車於九十一年九月間進場停放,因該場本處委外經營至本(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合約期滿收回,場內各項設施損壞嚴重,該場人員逐一清查復原,且原委外廠商尚未辦理點交,而於此時發現此一久停車輛陳屍車內情形。本處立即通報所有公有路外停車場清查各場久停車,目前各場組均無異常情形。
本府交通局刻正研議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其中對車輛長期停放處理作業已有明確規範,凡停放公有路外停車場超過一個月未繳費且經通知仍未前來處理之車輛,將先行移置到拖吊保管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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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8月3日本處產業工會質疑停車政策失當造成蚊子停車場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6-08-08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5年8月8日
連 絡 人:林錦珠
連絡電話:27590666轉6315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針對8月3日本處產業工會於官學學勞會議中質疑停車政策失當,其中提及士林區文昌國小地下停車場、南港區興中立體停車場、內湖南湖高中地下停車場及大直濱江國中地下停車場為蚊子停車場一事,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未來停管處停車政策將以停車場最適量提供為原則,住宅區附設停車場有其困難者,該處再斟酌民眾需求評估興建。
(二)士林區文昌國小地下停車場:計有224格車位,月票每月出售約273張。日間時段(08:00-20:00)平均使用率99%,夜間時段(20:00-08:00)平均使用率99%,已達公共使用效益,並無閒置情形。
(三)南港區興中立體停車場:計有647格車位,月票每月出售約655張。日間時段(08:00-20:00)平均使用率62%,夜間時段(20:00-08:00)平均使用率73%,已達公共使用效益,並無閒置情形。
(四)南湖高中地下停車場:係學校委託代管,計有163格車位,月票每月出售約173張。日間時段(08:00-20:00)平均使用率63%,夜間時段(20:00-08:00)平均使用率83%,已達公共使用效益,並無閒置情形。
(五)大直濱江國中地下:屬新闢設停車場於今年3月16日開始收費,停車客源尚待培養,目前平均使用率約10%。該停車場係為配合學校新建物附設地下停車場,未來美麗華商圈開發後,以及該場管理員同仁積極向內科園區積極開拓客源,主動行銷,停車狀況將逐漸改善。
停管處表示,本市各公有路外停車場依其區域特性不同,自有其尖離峰使用狀況差異性,例如: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逢世貿舉辦大型展覽,停車位則一位難求,平常日停車率亦有80%以上,但因夜間商業活動結束,停車需求則下降至20%;峨嵋立體停車場假日下午及夜間時段車輛均需排隊等候入場,但其清晨及白天早上停車率即下降為30%,為提高該2處停車場離峰時段使用效益,則於停車離峰時段提供500元月票及每小時10元費率供民眾停車使用,以提昇公共停車場尖離峰時段停車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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