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為本市路邊停車收費管理票亭向市府勞工局提請勞資爭議協調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2-11-05 上午 10:49:00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發稿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聯絡人:季天斌
聯絡電話:二七五九0六六六-六四○六

本市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為本市路邊停車收費管理票亭目前仍有十七處尚未妥善安置,於本月四日上午十時向市府勞工局提請勞資爭議協調,經該處與產業工會協商結果,資方同意於下週內(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五日)邀集勞方進行會勘,並儘速召開勞資會議與勞方研議改善及替代方案。

查該處為配合本市人行道更新,回歸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之人本思想,原設置人行道上之路邊收費票亭亦需配合遷離人行道,以建構以人為本都市交通。
本次路邊票亭遷移前所尋覓管理同仁票證作業、休息場所,除於遷移前希依管理同仁意見,安置本處所屬立體、地下停車場為路邊管理同仁休息替代處所,並於該處所內購買置物櫃及桌椅等,以提供路邊管理同仁安全的票證作業環境,並依場組個別要求逐步編列預算以加裝各類通風散熱設備,期能供路邊同仁完善的休息空間。另該處處長為能提供路邊管理同仁巡場、休息之適當安置處所,曾親自拜訪林業試驗所,積極為路邊收費管理票亭爭取就近適當地點以放置票亭,且該處並多次發函各機關單位商借適當位置安置票亭,如已獲台北市教育局同意於天母棒球場之部分空間撥借,該處未來仍將設法以改善路邊收費管理員工作環境為主要目標。
至於目前已、未遷移之十七座票亭的替代位置,該處將儘速邀請該產業工會及使用場組辦理現場會勘,朝更審慎、妥善方式予以安置,以改善同仁的工作環境。


lutai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將於11月19日舉辦遊行活動,反對路邊停車收費業務委外之意見。停車管理處再次重申各項業務推展均以改善市民停車環境及維護員工權益為原則,員工之工作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6-11-17 下午 06:09:00
  • 聯絡人:newsman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5年11月17日
聯絡人:趙凌佑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318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將於11月19日舉辦遊行活動,反對路邊停車收費業務委外之意見。停車管理處再次重申各項業務推展均以改善市民停車環境及維護員工權益為原則,員工之工作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表示,該處目前配置1500名收費管理員負責全市189處路外停車場及2萬5000格路邊停車位之收費管理工作,目前人力運用上已捉襟見肘。為改善本市停車問題,該處仍就民意需求及供需未平衡之區位規劃闢建停車場,目前規劃及施工中之停車場尚有40餘處,將於未來2、3年內開場營運,屆時收費管理人力將更為短缺,另臺北市路邊停車位尚有2萬餘格未納入收費管理,亦經常有民眾反映希望能收費管理提高周轉率,避免車輛長期佔用,惟均因該處收費人力不足而無法辦理。

停車管理處為因應前述人力短缺之問題,在政府財政緊縮及編制人員難以大幅增加之情形下,乃參酌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臺中市、花蓮縣等已將路邊停車收費作業委外縣市政府之經驗,研擬評估臺北市部分路邊尚未納入收費停車格位開單作業勞務委外辦理之可行性。因所規劃委外開單作業之路段均為目前尚未收費路段,與目前該處收費管理員之工作範圍不同,故亦不會影響現有管理員之工作權益。

停車管理處表示,在前述工作權益充分保障之前提下,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及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外之作法可促進民間停車產業發展,活絡經濟與促進就業,同時引進民間之經營活力,提升公有停車場管理效率,可達到一舉數得多贏之效。


lutai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重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主管機關 為本市勞工朋友把關看緊荷包依法行政責無旁貸暨重申北市產業總工會應依法補正選舉程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 發布日期:2009-12-24

按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是以,本市勞工權益基金設置宗旨,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供勞工涉訴期間之訴訟費用、生活費用,免於因涉訴而滋生生活困頓,為維持基本生活,並兼顧其訴訟實利,惟為避免濫訴,更有查核勞工之財力暨顯無勝訴之可能時,為避免因訴訟補助滋生濫訴事件,俾綜合考量有無補助之必要。

綜觀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工會不設理事長者,由常務理事輪流駐會辦公,但停管工會卻是4人共同駐會,也就是等於4人不需工作。以往,基於尊重勞工團體,故先前並未處理,但現在應該要回歸工會法的規定,以免造成外界的疑義。

在處理本案爭議的過程中,發現此4人並非完全沒有工作,而是都選在假日出勤,導致都支領雙倍的薪水,這應是一般人都無法接受的情形。

有關渠等第二審律師費、裁判費仍有其他管道可以申請,非臺北市獨有,將輔導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主管機關為本市勞工朋友把關看緊荷包依法行政責無旁貸,勞工局必需負起行政責任。

蓋凡百施政,均不宜違反常情常理太遠,不分青紅皂白,惟以一方權益之保障作為考量,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理由所言,試問:全世界有哪一個工會會員數百名,卻有所謂『常務理事』三名(另理事一名),要求資方必須要讓訴願人等不必工作且可坐領高薪?可以完全不必理會資方之指揮、命令、制止?在資方要求汝等不工作必須請假時,仍然可以一意孤行,完全不予理會,並有勞工局為其撐腰!更且,舉世有哪一個公司或老闆可以如此容忍,這也算是另一種臺灣奇蹟,何況,身為政府,在經濟如此困窘之際,還能姑息寬縱至如此程度。再則,在新政府依法處理之際,本局身為新政府之ㄧ員,機關之一部份,同時身為保障勞工權益之機關,在判決前,選擇支持勞方,固無可厚非;判決後,尚且以似是而非之理由,繼續同前之所有補助,則只令人費解,慈悲是可敬德性,但沒有正直的慈悲,只是鄉愿而已。

北市勞工局重申北市產業總工會應依法補正選舉程序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部份會員因非事業單位員工,依法不得為工會會員代表暨參與選舉。北市府依法撤銷該工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所為理事長之選舉。

勞工局表示,該會98年3月31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然該局於98年3月18日、19日分別接獲檢舉略以:「...候選人不具會員身份,可否參選...」時,即將相關規定傳真並致電該工會,誠摯請求該工會審慎審查會員資格;另為求慎重,特別於98年3月24日再度發函要求依法辦理,請其切勿違法;復於98年3月31日選舉當日,會議中部分會員對於前揭會員資格提出異議,該局工作人員再度重申法律規範;無奈該會未為所動,於臨時動議執意表決,引發爭執,致異議者憤然離席。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不服市府之處分,遂提起訴願,惟勞委會以「...未優先適用工會法,而援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於法不合。」、「...工會之選舉規定非屬法律強制規定...,且未違反內部民主原則,自不生選舉無效之情事。」等由撤銷原處分。意指工會法無強制效力,而人民團體法又不必遵守。此不僅鼓勵非法,且無視於工會內部依法所應有之民主原則,訴願決定未慮及此撤銷處分,因此北市府必須依法再為處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11月17日針對工會法第10條頒布令釋,其意旨為「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於調解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工會得章程規定或經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文末並云「自即日起生效」;惟因北市府原處分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針對同法第12條之函釋「如即就其雇傭關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其雇傭關係始得暫時存續,會員資格因此得以保留。」為之;故11月17日令釋頒布後,臺北市產業總工會如有意保留該等人員會員(代表)資格,自應於是日起,依法補正程序,並重行選舉,始符法制。


 


lutai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停管處解僱之停車管理員做不實指控,停管處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07-12-21 下午 06:15:00
  • 聯絡人:陳冠龍
  •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401

據報載遭停管處解僱之停車管理員朱嘉英不實指控「市長對媒體公開放話指稱他們四個幹部曠職二百多天」及「工會反對停車收費外包….員工工作權益受損」並影射係因反對外包而遭解僱,說明澄清如下:
朱員等四位管理員被解僱之原因係因10月份未准假亦未到勤而連續曠職,經查朱嘉英、黃淑美及韋秀蓮等3位任內每人每年請工會會務假平均約200天,且未附相關處理會務之具體證明。朱員等3位所提10月份整月假單及洪連佐(兼任工會理事)時常晚上8時至11時請假辦理工會會務,停管處依勞工請假規則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退回假單請其補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核假,惟朱員等4位完全不予理會,且不到勤服務。停管處乃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暨停管處工作規則第47條第1項第6款予以解僱,故朱員等四員遭解僱與渠等是否反對外包無關。


 


lutai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針對停管工會幹部解僱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重申維護勞工權益之立場不變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2010-09-10


按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係屬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定義之「權利事項」爭議,依照目前法令規定勞工可逕循司法途徑,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因此,有關停管工會4位工會幹部遭資方解僱之勞資爭議案,現已進入第三審訴訟程序。然因勞資雙方之僱傭關係在目前法令規範下,係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仍須由司法機關審理為最終裁決。不過,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已依「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補助4名工會幹部因訴訟所需之第12審訴訟費用、律師費及近20個月之生活費用,共計新臺幣1971,880元。至於第3審所需之訴訟費用、律師費及生活費用,本局亦於本(99)年91日依上開規定核予補助新臺幣619,672元,累計3審共補助新臺幣2591,552元,以維護進行訴訟之權益(補助一覽表詳如附件)。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臺北市停管工會工會幹部解僱案一覽表



 



年度










訴訟審別



 



 





補助金額



補助總金額
(新臺幣:元)



裁判費



律師費



生活費用



97



第一審



162,656



100,000



760,320



1,022,976



98



第二審



226,824



100,000



622,080



948,904



99



第三審



243,192



100,000



276,480



619,672



合計



632,672



300,000



1,658,880



2,591,552



 



 



 



 



製表時間:99年9月10日



 


lutai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