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停車位」與「專用停車位」不同


    屬於建築法系建築技術規則所留設的停車位稱為「無障礙停車位」,通常是垂直車道停放,所以要留設1.5公尺淨寬的下車區




屬於社會法系交通法系的稱為「專用停車位」,因為通常都是在路旁平行停車,沒有劃下車區的必要。在台北市目前是劃兩道框線,因為下雨天僅一道色框線是看不清楚的。而貨車裝卸專用區的框線也是如此劃設的。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so3qZkWTExbaL_GEr7EePezdqA--/article?mid=5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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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稻埕公園停車場 「好像墓園」
























大稻埕公園新完工的停車場出入口被民眾批評像「墓園」,停管處允諾將修改造型。
圖/市議員林晉章提供
台北市停管處因大稻埕公園的停車場出入口老舊,影響景觀,自2月起進行外觀更新工程,但最近完工後,圓弧形的屋頂外型卻被當地居民認為像「墓園」,停管處顧慮民眾感受,應允進行改善。

市議員林晉章指出,多位大稻埕居民向他抗議,指大稻埕公園剛完成停車場出入口改善工程,但出入口設計卻像墓園、納骨塔,經過看了令人不舒服,特別是夜間,看起來更恐怖。


居民認為,出入口外型的屋頂設計為圓弧形,加上兩側的石柱,外型全是灰色越看越像墓園,擔心不利住家風水。


停管處處長張哲揚表示,大稻埕公園內的拱門都是圓弧狀,停管處本來想結合這個特色,推陳出新,將停車場出入口設計為圓弧形,施工前也先將設計圖對當地居民公開,當時沒有人反對。


張哲揚說,大稻埕公園的停車場出入口共有3處,目前只有1處完工。既然民眾對外型設計有意見,停管處已與設計師協調改善,將圓弧形改成直線型,外觀也會漆上彩色裝飾。



【2011/04/27 聯合報】@ http://udn.com/






本市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改建辦理情形說明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發布日期:2011-04-26
發稿日期:100年4月26日
發稿單位:機電科
聯 絡 人:曾凱崧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524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為配合大稻程公園整體美化改善,經本市大同區大有里建議,針對本處原有地下停車場人行出入口外觀辦理改善改建工程,惟近日大稻埕公園周邊居民,對於部分已完成人行出入口外觀外觀有疑義,經100年4月25日於大稻程公園,與當地里長、大稻埕公園周邊住戶辦理現場會勘,經現場與會人員討論後已取得外觀改善共識,確認人行出入口外觀之樣式,本處將於100年4月28日前依協調會建議事項修正設計圖說,續辦本改善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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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有民眾爆料台北市停車收費開單費率標準不一,平日竟收假日每小時50元的費用,北市停管處解釋,由於開單員的掌上型數位開單機設定疏失,承諾將全面清查、協助民 ­眾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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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童告大人傷害 堅拒和解

















七歲劉姓男童在泳池玩水,遭日商神保和典掐脖子制止,雙方鬧上法庭。日商雖願意當庭道歉,劉母也同意別把事情鬧大,但男童認為對方很用力掐他,在檢方三度詢問他意見時,男童都搖頭表示「我不願意原諒他。」檢察官遂依傷害罪嫌起訴神保和典。


儘管劉姓男童只有七歲,但對相關問題對答如流,台北地檢署認為他有認知能力,也能清楚表達自己意思,可以擔任告訴人。


今年二月十二日晚間六時,神保和典(五十歲)在台北市「信義運動中心」游泳池內游泳,因不滿劉姓男童與數名小朋友在泳道中潑水嬉戲,且水花濺到他臉部,在制止男童不聽後,徒手掐住劉姓男童的脖子數秒鐘,導致劉童頸部挫傷。


劉母見狀上前制止,要求神保和典道歉未果,報警處理。神保和典被依傷害罪嫌送辦。


台北地檢署日前開庭,完全不會說中文的神保和典透過翻譯表示,自己當時太衝動了,願意表達歉意。劉母也表示,當初就不想把事情鬧大,是日商當場不願道歉,才報警處理,她對撤銷告訴沒有什麼意見。


檢察官再詢問提告的劉姓男童,劉童表示,他覺得當時玩水時並沒有潑到日本人,但對方卻很用力掐住他的脖子,他不願意原諒對方。他說這些話時,臉上出現生氣的表情。


據了解,承辦檢察官詢問男童「你願意原諒對方並和解撤告嗎?」男童搖頭表示「我不願意原諒他。」檢察官又再問「你確定嗎?」劉母也勸說「算了。」但男童仍搖頭表達不原諒。檢察官最後表示「全案到法院後,你可能還會被傳喚出庭。」劉姓男童第三度搖頭表示「我不願意原諒他。」



【2011/04/20 聯合報】@ http://udn.com/





【新聞疑義374】母願撤告,男童仍得自己提告?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日籍泳客神保○○被水花濺到,竟掐7歲男童脖子致其挫傷,開庭時,神保○○不斷道歉,男童母親也願撤告,但男童認為被掐得很痛,堅持告到底,檢方認為男童是被害人,具有獨立告訴權,昨依傷害罪嫌將神保○○起訴。檢方說,今年2月12日晚間6點50分,這名讀小一的男童在北市信義運動中心泳池,與朋友互相潑水,水花濺到日籍商人神保○○(50歲)臉上,神保○○被控以單手掐住男童脖子致其頸部挫傷。神保○○說,被水潑到後,原本是徒手推男童胸前,手掌卻不慎滑到他頸部,並非蓄意要傷害對方,並當庭自認當時太衝動,願向7歲男童及家長一一致歉。男童的母親事發時也在泳池畔,她說,因對方不道歉才報警,既已道歉,她也不願鬧大,同意撤告。不料,男童認為被掐得很用力,實在很痛,不願原諒被告。檢方勘驗泳池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為神保○○徒手掐住男童頸部數秒屬實,男童頸部挫傷,有驗傷單為憑,且男童以自己名義提告,對案發過程描述詳細,自我表達能力無礙。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犯罪被害人,得為提出告訴,並無年紀限制,被告雖當庭致歉,但因未獲男童原諒,檢方仍以男童意見作為結案依據,將被告起訴(自由時報100年4月20日報導:日人掐童當庭道歉 母願撤告 男童自己提告)。




【疑義】


按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開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稱重傷者,係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參照)情形之一者而言。


又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惟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也規定,犯罪之被害人,也得為告訴。是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告訴權,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仍得獨立告訴,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之告訴,於被害人已先提出之告訴,毫無影響,法院不得因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告訴,而就被害人之告訴,併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859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檢方勘驗泳池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為神保○○徒手掐住男童頸部數秒屬實,男童頸部挫傷,有驗傷單為憑,且男童對案發過程描述詳細,自我表達能力無礙」若屬實,則日人縱已道歉,母願撤告,男童仍自己提告,檢方也只能以男童意見作為結案依據,將被告起訴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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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南宮擠爆 停車業者指揮舞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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